因出于个人兴趣,男子奚某甲网购配件私自改装射钉枪,经鉴定改装器具具备枪支致伤力。新黄河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法院认定该男子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奚某甲单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通过某电商平台先后网购狙击镜、射钉枪、无缝钢管、射钉弹等各类配件。随后,其在榆阳区小纪汗镇昌汗界村的老家住所内,通过焊接加工的方式,私自改装制作出一把射钉改装枪。改装完成后,奚某甲以射钉弹作为火药动力、钢珠作为发射弹丸,在自家院内多次进行击发测试,累计击发十余次。案发后,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专业鉴定,奚某甲自制改装的器具可通过火药动力击发弹丸,具备法定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24年8月8日,奚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月1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奚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完整证据链条,指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奚某甲对公诉机关的全部犯罪指控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奚某甲系经警方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甲私自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全案情节,奚某甲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真诚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对公诉机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奚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案扣押的涉案改装枪支1把、射钉弩1支、钢珠1100枚、各类射钉弹162枚,全部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规处置。
据悉,枪支弹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未经法定许可私自制造、改装、持有枪支弹药均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人士提醒,即便出于个人兴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要符合法定构罪标准,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切勿私自网购、改装枪支配件,自觉遵守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来 源:新黄河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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