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承租合同纠纷,在济南市长清区、槐荫区、济南市中级三级法院之间辗转了整整十八年。十八年间,同一个 (2006) 长民初字第 282 号案号下,先后出现了三份性质各异的法律文书,其中一份仅有内部拟稿纸、从未正式送达;十八年间,一个连执行依据都不具备的案件,被违法执行走了 430 余万元村集体资金;十八年间,村民们上百次信访申诉,换来的却是上级法院四年压案不查、最终一纸 "中止审理" 的裁定。
这不是一部荒诞剧,这是发生在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的真实司法事件。本文将结合全部案卷材料,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三个层面,系统梳理本案的全链条违法事实,援引法律条文,直指问题要害。
一、审判乱象:三份 282 号文书的程序 "罗生门"
本案的荒诞,从审判阶段就已经开始。同一个案号下,先后出现了三份性质、效力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书,程序空转、前后矛盾,堪称司法审判的反面教材。
(一)2007 年调解书:半拉子调解,留下 "继续审理" 的尾巴
2006 年 3 月 30 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金庄村村委会诉金树春、水龙王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7 年 6 月 5 日,该院作出(2006) 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仅对金庄村五项诉讼请求中的前两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载明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 "继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应当对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处理,部分调解的应当对其余部分及时作出判决。然而,这一句 "继续审理",竟然 "继续" 了整整十九年,至今没有下文。
(二)2011 年拟稿纸:侯永拟稿、刘光耀签发,裁定书从未正式下发
四年后的2011 年 6 月 8 日,长清区法院张夏法庭法官侯永拟稿、院领导刘光耀签发,形成了(2006) 长民商初字第 282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部发文拟稿纸,裁定内容为:一、驳回原告金庄村村委会的起诉;二、驳回反诉原告金树春的反诉。
法院签发,未送达的判决书
法院签发,未送达判决书
法院签发,未送达判决书
法院签发,未送达判决书
法院签发,未送达判决书
然而,这份已经走完内部签发流程的裁定书,从未正式印发,从未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也从未发生法律效力,仅仅作为一份内部拟稿纸存于法院档案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必须依法送达当事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才能告结。一份已经院领导签发的裁定,却压在档案里不送达、不生效,导致案件程序长期悬空,本身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更值得玩味的是,从拟稿内容看,法院内部已经形成了 "驳回双方起诉和反诉" 的明确意见,也就是说,承办法官和院领导都认为金树春的反诉不能成立。但这份意见始终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转化为生效裁判。
(三)2011 年撤诉裁定:内部驳回意见不落地,转而又作撤诉裁定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仅仅两个月后的2011 年 8 月 5 日,长清区法院又作出了一份 282 号裁定书,内容是准许反诉原告金树春撤回反诉。
同一案件、同一反诉、同一个案号,内部已经签发了 "驳回反诉" 的裁定稿,却不送达、不生效,转头又作出了 "准许撤诉" 的裁定。这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完全不合常理 —— 如果认为反诉不成立,就应当正式送达驳回裁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也应当在内部签发驳回意见之前处理。这种 "内部驳回、外部撤诉" 的诡异操作,直接导致金树春的反诉诉求始终没有一个最终的、生效的司法结论,为后续违法执行埋下了伏笔。
(四)十九年悬而未决,审限制度形同虚设
从 2006 年立案到 2026 年,本案已经历时整整二十年,即便从 2007 年调解书作出算起,"继续审理" 的部分也已经拖了十九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即便扣除合理的鉴定期间,本案超期也已超过十六年,审限制度在这起案件中完全沦为一纸空文。
更严重的是,案件长期悬而不决,导致租赁期间减少的791.719 吨库存材料、162 万余元资产折价等关键事实始终未作司法认定,双方对账中途停滞,法院既不组织继续对账,也不对甩项事实作出裁判,金庄村的合法抗辩主张长期处于 "悬空" 状态,集体财产权益持续受损。
二、执行违法:"以执代判" 公然突破审执分离底线
如果说审判阶段的混乱还只是程序瑕疵,那么执行阶段的违法就是赤裸裸地突破司法底线。一个没有生效给付判决、没有明确执行依据的案件,竟然一路绿灯进入强制执行,硬生生执行走了 430 余万元村集体资金,堪称 "以执代判" 的典型样本。
(一)执行依据仅 "多退少补" 四字,依法不得立案执行
金树春申请执行的唯一依据,是 2007 年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 "多退少补" 四个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必须符合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的条件。"多退少补" 只是一个原则性表述,既没有具体金额,也没有计算标准,更没有履行期限,属于典型的 "给付内容不明确",依法根本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济南中院无视这一法定缺陷,将案件指定槐荫区法院执行,属于执行程序自始违法。
(二)反诉从未有生效裁判支持,无依据诉求被违法纳入执行
如前所述,金树春主张的 403.77 万元垫付款,是其在 2009 年提起的反诉请求。但该反诉自始至终没有任何生效裁判文书予以支持:内部拟稿的驳回裁定未送达不生效,最终仅以撤诉结案 —— 而撤诉意味着反诉请求未经实体审理、未作司法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未经审判程序实体认定的诉求,绝对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但执行法院完全无视这一基本原则,直接将金树春未获审判支持的反诉请求,作为执行标的立案执行,本质上就是用执行程序替代审判程序,是对 "审执分离" 原则的公然践踏。
(三)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且存在大量甩项,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严重违法
执行金额的唯一来源,是山东实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鉴定报告。但这份鉴定报告存在两大致命缺陷:
第一,未经庭审质证,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这份鉴定报告仅仅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份证据材料,从未经过庭审质证,从未被任何生效裁判文书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连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都没有,更遑论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采信未经质证的鉴定结论确定执行数额,等于在执行阶段对实体争议作出了裁判,是标准的 "以执代判",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质证权和上诉权。
第二,鉴定存在大量甩项,只取对申请执行人有利的部分。
该鉴定报告对租赁期间减少的 791.719 吨库存材料、162 万余元资产折价等对金庄村有利的事项,全部作为 "甩项" 未作认定;但对金树春主张的所谓 "垫付款" 却全部计入。即便抛开质证问题不谈,这份鉴定本身就是不完整、不客观的。执行法院却断章取义,只采信对金树春有利的鉴定结论,完全无视甩项部分对金庄村的有利抗辩,进一步放大了执行的违法性和不公平性。
(四)鉴定费违法计入执行标的,违反诉讼费用规则
更离谱的是,执行法院连 11 万元鉴定费也一并计入了执行标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本案鉴定系金树春为支持其反诉请求而申请,且反诉最终以撤诉结案,鉴定费依法应当由金树春自行承担。执行法院将鉴定费转嫁给金庄村承担,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五)430 万集体资金被违法划扣,村集体利益严重受损
就是这样一个从根上就违法的执行案件,截至目前,槐荫区法院已经从金庄村村委会账户累计划扣执行款4300869.68 元。这笔钱是金庄村几千名村民的集体财产,是村集体发展、村民福利的物质基础,却在违法执行程序中被一点点掏空。
《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430 万集体资金被违法执行,不仅是对村集体财产权的严重侵害,更是对宪法原则的公然漠视。
三、监督失灵:救济渠道层层失守,违法执行无人纠正
审判错了、执行错了,如果监督渠道畅通,错误本可以及时纠正。但在本案中,从执行异议到执行复议,再到执行监督,所有救济渠道全部失灵,村民们求告无门。
(一)省高院交办案件,济南中院压案四年不立案
2021 年,金庄村村委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省高院于 2021 年 3 月 2 日以(2021) 鲁执监 50 号正式立案,2021 年 8 月 18 日作出通知书,将全案移交济南中院 "全面复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级法院交办的监督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但济南中院收到省高院交办函后,整整压了三年零十一个月,既不立案,也不答复,完全置上级法院权威于不顾,置当事人合法权益于不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案件移交通知书
(二)好不容易立案,又以 "疑难复杂" 为由违法中止
在村民上百次信访、上级多次督办下,济南中院迟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才以(2025) 鲁 01 执监 6 号立案。按照规定,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合议庭先后组织了三次听证,事实已经查清,法律适用也十分明确 —— 这根本不是什么疑难复杂案件,而是一道有明确答案的法律判断题。
但 2026 年 2 月 6 日,济南中院却以 "案情疑难复杂、需要继续调查" 为由,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止的六种法定情形,"案情疑难复杂" 根本不在其中。更讽刺的是,中止之后法院又开了一次庭,开庭之后继续中止,至今已超期五个多月,仍无任何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中止审理裁定书
(三)12 本原始账册在执行局 "失踪",关键证据灭失
更令人震惊的是,2020 年 9 月 17 日,槐荫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姜毅从金庄村调取了 12 本原始会计账册用于执行核对,五年多过去,账册竟然在法院办公场所内 "丢失" 了。
这 12 本账册是证明案件事实、厘清集体资产的唯一原始凭证,账册丢失直接导致金庄村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有效举证,村集体换届审计、财务清理全部无法正常进行,集体资产底数彻底陷入混乱。根据《档案法》第四十八条、《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丢失证据材料的相关人员应当受到严肃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但至今无人被追责。
四、十八年违法司法对金庄村造成的严重损害
这起迁延十八年的司法乱象,给金庄村造成了全方位、深层次的严重损害:
一是集体财产的直接损失。 4300869.68 元集体资金被违法划扣,这笔钱本可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福利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却在违法程序中被无端执行;12 本原始会计账册丢失,导致村集体历史遗留资产无法厘清,大量集体权益因证据灭失而无法主张。
二是村干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村委会主任金树贞被违法司法拘留十日,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对基层干部依法履职造成了极大的寒蝉效应。
三是村集体治理陷入停滞。 十九年诉讼牵扯了村两委班子的大量精力,原本应当用于村庄发展、民生服务的时间和资源,都消耗在了无尽的诉讼和信访路上;账册丢失导致财务审计无法进行,换届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村集体正常治理秩序被打乱。
四是基层社会稳定受到冲击。 几千村民的集体利益持续受损,引发了大规模、长时间的信访,村民们先后到各级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百余次,严重消耗了基层治理资源,也损害了村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影响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三问济南两级法院:司法底线何在?
梳理完全案事实,我们不禁要向济南两级法院发出三问:
一问审判程序:内部已经院领导签发的驳回裁定,为什么压在档案里不送达、不生效?同一个反诉为什么会有 "内部驳回、外部撤诉" 两种处理?十九年未审结的案件,到底是谁在拖延?审限制度的刚性约束,为什么在本案中荡然无存?791 吨库存材料、162 万资产折价这些甩项事实,为什么十九年都不作认定?
二问执行程序:只有 "多退少补" 四个字的调解书,为什么能立案执行?从未经过生效裁判认定的反诉请求,为什么能成为执行标的?未经质证且存在大量甩项的鉴定结论,为什么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审执分离" 的基本原则,为什么在槐荫法院形同虚设?
三问监督程序:省高院正式交办的案件,为什么能压四年不立案?事实清楚的执行监督案,为什么要违法中止审理?12 本账册在法院丢失,为什么至今无人追责?老百姓的救济渠道,为什么层层失守、步步艰难?
十八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青年步入中年,让一个村庄历经变迁,但不足以让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得到公正处理。430 万元集体资金,是几千村民一分一厘攒下的家底,却在违法程序中被划走,至今无法追回。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正视本案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彻查从审判到执行全链条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尽快纠正错误执行,将 430 万余元集体资金执行回转,还给金庄村全体村民一个公道。
法治的尊严,容不得十八年的拖延;集体的财产,经不起违法程序的侵蚀。
事实与法律依据:
1.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06) 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2007 年 6 月 5 日)
2.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2006) 长民商初字第 282 号民事裁定书发文拟稿纸(2011 年 6 月 8 日,侯永拟稿、刘光耀签发,未正式送达)
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准许金树春撤回反诉裁定书(2011 年 8 月 5 日)
4.山东实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存在 791.719 吨库存材料、162 万余元资产折价等甩项)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鲁执监 50 号受理通知书、交办通知书
6.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鲁 01 执监 6 号中止审理裁定书
7.槐荫区法院划扣 4300869.68 元执行款相关凭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第 109 条
1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法院出具的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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