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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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祝律师深度观点】

情势变更,不是违约的“避难所”。法律规定,只有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非商业风险范畴,才适用情势变更。

很多卖方一亏钱就想毁约,但在法院看来,原材料波动属于制造业的常态,即便涨幅很大,往往也属于商业风险范畴。除非价格上涨幅度达到完全摧毁交易基础的地步(例如几倍甚至几十倍)。在楹庭办案实务中,我常建议客户在长协合同中设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或“调价窗口期”,通过合同设计的灵活性来覆盖波动风险。千万别把情势变更当作毁约工具,如果法院认定你的违约只是单纯为了转手高卖,不仅合同解不了,还要赔偿买方因你的毁约而遭受的高额替代采购损失。我是专注合同情势变更与违约救济的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更多内容请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