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医保局、天津新闻广播
7月20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超龄劳动者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提出了超龄劳动者医保缴费细则,保障超龄劳动者职工医保权益。
关于超龄劳动者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好未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规定》范围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按照本通知执行;符合条件已提前办理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超龄劳动者未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已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前申请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可以选择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为其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缴费比例为单位10.5%、个人2%,缴费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比例为10.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不足我市规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按照10.5%缴费比例和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应同步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三、超龄劳动者未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未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在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方式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持一致。
四、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规定》所列超龄劳动者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也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为10.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并同步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已经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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