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践,聚焦解决经营主体关切的重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一是目录管理机制。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对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提出要求,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二是归集共享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三是集中公示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四是查询应用机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当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存在失信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五是申诉处理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诉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建立统一的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保障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其中,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于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专家管理全过程应用信用管理手段;对于投标人,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将招标人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此外,《办法》对规范公共信用评价、拓展应用场景提出具体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一是严格限定实施主体。规定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二是划定评价“负面清单”。列明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的禁止性情形,防止通过公共信用评价或评价结果应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三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在设置评标标准(资格审查标准)、确定保证金缴纳机制等重点环节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秩序。
广东建设报记者 赵文霞
◎ 编审:左国兰
◎ 美编:杨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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