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广西柳州一起儿童泳池溺亡纠纷一审判决书。一名4岁女童在小区泳池深水区溺水长达6分5秒,多次浮沉挣扎却未被值守救生员发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泳池经营方存在重大安全管理漏洞,承担80%赔偿责任,需赔付女童父母86万余元;女童父母监护存在疏漏,自行承担20%损失,涉事小区物业、临时看护女童的叔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遇难女童小英(化名)出生于2021年7月,2025年8月1日17时30分,小英在母亲梁某、叔叔罗某陪同下,持套票进入柳南区某小区游泳训练基地,同行还有另外两名儿童。下水一段时间后,梁某先行离开泳池回家做饭,三名孩童交由罗某一人看管。18时14分,小英独自从1号救生观察台下方过道进入深水区,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戴救生防护装备很快溺水,在救生岗正前方角落反复浮沉挣扎。负责看护的罗某全程低头观看手机,完全没能察觉孩子遇险,而值守1号岗的工作人员属于无证顶岗人员,缺乏专业施救与险情识别能力,即便女童就在观察岗下方挣扎,也始终没有发现异常。
直至18时16分小英沉入池底才被旁人救起,累计溺水时长6分5秒。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开展急救并拨打120,女童送医后历经多次抢救,情况始终没有好转,8月19日医院确诊其脑死亡8月24日家属签署告知书放弃全部治疗。
后续司法鉴定出具意见,小英的死亡原因为溺水引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造成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溺水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事故参与度达96%至100%。
涉事泳池由柳州某公司负责运营,该公司持有游泳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场地总面积 255 平方米,按照相关规范,250平方米及以下泳池至少配备3名持证救生员,该场馆面向儿童开放,安全要求更高,但事发当天仅有两名持证救生员在岗,1号值守人员请假后,场馆违规安排无资质人员顶岗。溺水发生地点距离无证救生员仅一米左右,工作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无法及时发现水域险情,致使女童错失黄金救援时间。泳池虽张贴有儿童看护警示、入池管理规定,但经营方未落实救生人员持证上岗、全员在岗巡查等核心安全制度,安全保障义务严重缺位。
小区物业公司仅将场地出租给运营公司,事前完成相关资质审核,不参与泳池日常经营管理,场地安全改造也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法院认定物业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英父母将泳池运营公司、小区物业以及临时看护孩子的叔叔一同诉至法院,提出总计108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法院审理指出,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性泳池需要履行高标准安全保障义务,足额配备持证救生员、不间断巡查水域是硬性经营要求,涉事场馆使用无证人员值守关键观察点位,是造成本次悲剧的主要过错,应当承担八成赔偿责任。小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带低龄儿童参与涉水高危活动时,没有全程亲自看护,还将三名孩童一并托付他人看管,本身存在监护疏漏。女童叔叔出于亲情无偿帮忙照看,虽因玩手机未尽到注意义务,但不存在主观故意与重大过失,监护责任不会因临时委托发生转移,相关监护过错由女童父母自行承担剩余两成损失。
经法院核算,女童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合计103万余元,另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州泳池运营公司赔偿小英父母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其总公司在该运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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