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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城国资”)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鑫艳,财务负责人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公司及责任人被警示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宿城国资发行的“23宿城01”“23宿城02”两期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鑫艳和财务负责人许昌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宿城国资及杨鑫艳、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强调守法意识

江苏证监局要求,宿城国资及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需在收到警示函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