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希杰:

经查,你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双山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为投资者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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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