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湖北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徐玉梅、史珈炆:

经查,湖北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哲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奥哲股份未按期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徐玉梅作为公司董事长、史珈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奥哲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徐玉梅、史珈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