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
“学生兼职热出热射病获赔113万”
“20岁学生兼职患热射病多脏器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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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书。
2022年7月6日凌晨3点38分左右,田某某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经营场地从事快递装卸工作时,因出现中暑症状被送至青浦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热射病、肺部感染、肺不张、多脏器功能衰竭等。此后,田某某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无自主活动能力。
据查明,田某某2002年4月14日出生,事发时只有20岁,是一名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在校学生。
事发后,田某某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甲物流公司、某乙公司承担田某某截至2024年2月7日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9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上海市青浦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为某甲物流公司提供劳务,物流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现田某在集装箱内工作时中暑,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已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故物流公司应对田某某损失113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田某某在工作中并无重大过错,亦无证据证明中暑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故田某某无需自担责任。某乙公司并非接受田某某劳务的单位,无需承担责任。青浦法院判决,某甲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某某损失113万余元。
法规解读
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不分室内室外)作业。
高温作业提示
今年7月,河北省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高温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函。
提示函明确,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压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生产车间、户外作业点等高温场所要合理布局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设置舒适通风休息区。同时鼓励用人单位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监测日常高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提示函划定后勤保障红线:用人单位必须足量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品及必需药品,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律师解读
针对“高温津贴”,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张清鑫律师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今年三伏天于7月15日开启
时长40天
比去年多10天
属于长三伏
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
多补水
少暴晒
常备防暑药品
身体健康第一位!
综合自工人日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20岁学生兼职装卸快递,患热射病致多脏器衰竭,法院:公司赔偿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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