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朋友+无薪+短期,可不能豁免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大庆一快递驿站老板,应好友(男孩父亲)请求,让对方2010 年出生、未满 16 周岁、因厌学居家的儿子到驿站分拣包裹、干零活,"磨炼心性",不付工资、非长期工。后被人举报,劳动监察上门核查,认定驿站违规使用童工,当场制止孩子继续工作、通知家长领回,并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对驿站罚款 5000 元。

童工认定的核心是两个条件,年龄是否不满 16 周岁,及是否参与经营性劳动。跟"发不发工资、干几天、是不是签合同、是不是朋友托"全部无关。

本案中分拣包裹是驿站的经营环节,不是帮忙打扫卫生。一旦进了经营场所、从事了经营活动,就属于是在从事工作了。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那自己小店,孩子在店里帮忙,也算雇用童工吗?

这个还真得分情况,分地方看。例如浙江,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自营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力所能及、不影响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这里的三个限定缺一不可,一是近亲属/监护人自营,二是力所能及+不影响身心健康,三是辅助性(不是主力岗)。所以在浙江的小店,自家饭店让孩子擦个桌、递个菜单、剥个蒜,大概率没事。但让他独立收银、后厨掌勺,这就超出"辅助性"的范围了。

如果不是浙江的,最好查下当地的规定。

再看下罚了5000 元高不高?

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基准就是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 5000 元,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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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是真"冤",唯一可能的抗辩理由是"家长隐瞒年龄+被动接收",但本案是父亲主动托、老板主动答应的朋友帮忙,连被骗的减轻情节都凑不上。

其实还有其他的法律风险,例如工伤,还有就是拒不整改的罚款等,基本上都超过5000元。

给暑期用工老板带句话,孩子是不是亲戚、发不发工资、干几天,这三个问题在法律眼里一个都不看。

劳动监察只看两件事:孩子满没满16周岁,是不是在你经营场所干了经营性的活。前者查身份证,后者别让他碰。

其实16周岁以下也不是完全不能作为劳动者,对于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审批及父母/监护人同意,并且保障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可以招不满 16 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例如杂技团招小学员、省队游泳/体操招运动员、某些非遗特种工艺招学徒等。这是唯一16岁以下也能成为劳动者的情况。

所以无论是未成年人父母还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一定要核对劳动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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