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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小甲与小乙都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一天下午课间,两人在操场自由活动,小乙看见地上放着一只实心球,便用脚踢动并顺势将球挑起,不料实心球飞出,砸中一旁小甲的面部,导致小甲11牙折断。
事故发生后,小甲被送往医院,诊断为“11牙折裂”。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甲将小乙及其父母、就读中学一并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乙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用脚踢动、挑起实心球可能带来的危险,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操场上实施这一危险行为,直接造成小甲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证据显示小甲全程未主动触碰案涉实心球,
也无证据证明小甲参与商议用脚撩球,因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学校虽举证证明已开展安全教育课程,但实心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器材,在课间学生自由活动时段被随意放置在操场上,学生能够轻易取得,学校未能妥善保管,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综合全案,法院酌定小乙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因小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小乙父母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小乙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小乙本人有财产,则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课间活动虽是自由时间,玩耍也应有度。用脚挑起实心球这类危险举动,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未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基本认知和判断,切莫因一时贪玩酿成苦果。同时,学校也应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体育器材的保管和巡查制度,将实心球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器材置于监管之下,切勿在课间随意堆放,从源头上消除校园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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