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矛盾,一位父亲不顾儿子的感受,屡次将家庭矛盾公之于儿子的班级群、家长群和小区业主群,公开指责岳父母和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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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群里的“公开审判”

小林(化名)和老林(化名)是一对父子。近年来,老林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见面机会减少。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

2025年11月起,老林多次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强的语言,在小林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老林与小林的亲子关系等。

这些言论迅速传播,让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抬不起头,在邻居中也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无奈之下,小林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及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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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辩解:我是“维权”

面对儿子的申请,老林并不认为自己有错。

他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夫妻两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分歧所致,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行使。自己在群内发帖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他还声称,若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剥夺其对小林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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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络空间贬损家人,构成精神侵害型家暴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

法院指出,老林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绪极端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侵犯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并不限于肢体暴力,长期利用网络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暴力,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的,同样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法院认定,老林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法院据此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同时,法院指出,老林与妻子之间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系偶发冲突,并无证据表明老林具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法官说法:精神侵害型家暴,具有“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特征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樊卓然指出,精神侵害型家暴与普通家庭矛盾有本质区别。

“家庭生活中,矛盾与摩擦在所难免,但偶发性矛盾往往表现为平等沟通、双向输出的特征,而精神侵害型家暴则具有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特征。”

本案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社交群组暴露家庭隐私,妻子一方只能沉默应对,儿子最终被迫寻求法律保护。老林通过在网络空间暴露家庭矛盾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意在给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以在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获得控制地位

法官特别提醒:在网络空间暴露家庭隐私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产生强烈的羞耻感和恐惧感。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这种“网络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创伤可能伴其一生

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这名父亲却选择了伤害亲人的方式。当众曝光家事伤害孩子,法律告诉你——这,就是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