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在夜市砸东西是按寻衅滋事判刑吗

酒后在夜市等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酒后在夜市砸东西,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任意损毁",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损毁公私财物。酒后在公共场所打砸,往往是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酒后砸东西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酒后砸东西,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

首先,两个罪名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也会侵犯公私财产权,但这只是其行为的附带后果,其主要危害在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的目的就是损毁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的是财产权这一单一客体。

其次,两个罪名的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其犯罪动机通常是为了耍威风、逞强好胜、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等,具有明显的"流氓动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其犯罪动机通常是出于报复、泄愤等,针对的是特定对象的特定财物,其目的就是要毁坏特定的财物。

第三,两个罪名的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目标,而是随意选择损毁对象。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

司法实践中,区分酒后砸东西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行为人酒后砸东西是因为与他人发生了特定的矛盾纠纷,针对的是与该纠纷相关的特定人员的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是无故、无理地随意砸毁不特定人员的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二是看行为的地点和场合。在夜市、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砸东西,因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通常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在私人场所针对特定财物的打砸,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报复特定对象、毁坏特定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酒后在夜市砸东西情节较轻的,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在治安管理执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损毁财物的价值,价值较小的属于情节较轻,价值较大的属于情节较重;二是行为的手段和方式,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属于情节较重;三是行为造成的后果,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情节较重;四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前科、是否认错态度好等;五是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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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斐然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党央媒和都市报任调查记者及部门负责人,尤擅长调查分析,抽丝剥茧,逻辑推导,突破能力强,曾调查追踪人大雷洋案、吴谢宇弑母案、于润龙黄金赔偿案、江西公务员舞弊案等重大疑难案件,经办大量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