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边界,激励公职人员担当作为,增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靠前服务,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一)落实惠企政策,直达经营主体。加强投资准入、资金支持、产业扶持、税收优惠等自贸港惠企政策解读引导,将惠企政策纳入“海易兑”系统,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分类实施机制,做好服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二)助推经贸活动,服务经济发展。有序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活动。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来琼参加调研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会展、论坛、庆典等公开商务活动,需要出行和食宿的,严格执行公务出差标准。

(三)联系服务企业,纾解发展难题。深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企业服务专员等制度,经常性与企业沟通交流,听取企业合理诉求,并及时回应、处置。健全完善问题多元协调解决机制,运用“监督一张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完善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事关企业发展相关事项的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

(四)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办事效率。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持续深化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深入实施“极简审批”制度,推进综合许可、“信用+免审”、跨区域互认通用等审批服务模式创新,依法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环节。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扩大跨域办、承诺办、免申办等服务模式,推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涉企政务服务效能。

(五)规范监管执法,坚持包容审慎。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信用+执法”模式,建立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推行“审批、监管、执法、信用”一体联动机制,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抽查中的应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深化“综合查一次”,全面实施“亮码检查”,更多采用柔性监管方式,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非必要行政执法事项、减轻企业负担。

(六)坚持公平公正,保障竞争秩序。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一视同仁支持诚信守法经营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壮大。清理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化“人工智能管+”改革,加强协同监管,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

(七)恪守政务诚信,做到守信践言。完善诚信建设,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在公共采购、招标投标、债务融资、资金拨付、招商引资等领域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注重政策稳定延续,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并依法对经营主体所受损失予以补偿。

(八)依法履职尽责,维护企业权益。查办涉企案件要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商业秘密和企业经营者个人隐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需要企业有关人员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的影响,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九)强化宣传引领,维护企业声誉。加强典型培树,积极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培育尊重企业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支持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十)护航涉外发展,助力双向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优化外商投资服务,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政策法规指导服务能力,积极为外商提供政策咨询和落地服务。有序组织开展涉外经贸交流活动。聚焦促进国际经贸投资便利化、加强国际科技产业交流合作、强化权益保护与信用监管、保障涉外惠企政策兑现等方面,着力提升服务质效。

 二、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坚决反对“四风”,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蚀渗透。

(一)严禁滥用职权监管行为。不得滥用监管执法权力,对经营主体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搞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为企业设置附加限制条件。不得在关税、外汇管理、跨境服务等领域为有关企业提供不符合国际规则和国家政策的特殊待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知悉的投资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监管政策信息。

(二)严禁违约失信履约行为。不得拖欠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不得“新官不理旧账”,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不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合同、协议。

(三)严禁插手企业经营行为。不得违规插手项目选定、工程建设、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在企业资金扶持、融资贷款等方面搞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不得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和人事安排,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向企业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

(四)严禁懒政怠政履职行为。不得在联系服务经营主体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得对企业正当要求和合法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落实惠企政策不得打折扣、搞变通,只承诺、不兑现。

(五)严禁权钱交易牟利行为。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联系服务企业的机会谋取私利、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行政执法等涉企工作中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六)严禁亲属关联谋利行为。不得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违规帮助企业谋取利益。

 三、经营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觉践行亲清理念,做胸怀报国志、一心谋发展、守法善经营、先富促共富的典范。

(一)厚植爱国情怀,秉持特区精神。勇担时代重任,将企业发展融入国家战略和自贸港建设大局,带领企业积极投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事业。要发扬经济特区敢闯敢试精神,专心致志做强做优做大企业。

(二)聚力主业发展,推动创新突破。坚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自贸港产业体系等作出海南贡献。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

(三)勇于自我革命,完善内部治理。以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标准,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着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四)坚持诚信守法,遵守竞争规则。坚持诚信为本,自觉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合法渠道理性反映诉求、提出建议。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规对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融资信用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参与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反对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践行清廉理念,共建亲清关系。坚守亲清政商交往准则,做到洁身自好、诚信经营,为企业赢得良好信誉。牢固树立廉洁从业意识,以实际行动促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六)弘扬时代精神,履行社会责任。传承优秀企业家精神,增强社会担当意识,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乡村振兴、应急救援等社会事业。尊重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谋求发展。

 四、经营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共同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

(一)禁止请托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禁请托公职人员干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请托公职人员为企业在“零关税”政策审批、加工增值认定、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严禁通过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政策扶持、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份额、信贷资金等。

(三)禁止向公职人员或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严禁通过虚增交易价格、支付“咨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行贿。严禁以电子红包、数字货币等方式进行隐蔽行贿。

(四)禁止安排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安排公职人员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为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提供房屋装修、车辆使用、子女留学、就业安排等变相利益。严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间接支付应由公职人员个人及其亲属支付的各类费用。

(五)禁止以代为投资、理财,或赠送干股、高息借贷、挂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其亲属输送利益。严禁与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进行虚假投资、虚假合伙、虚假借贷等行为。严禁通过与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订立虚假劳动合同、虚假合作协议,以特定名义领薪、虚发报酬等形式变相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期权式”围猎等方式,为公职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提供干股、高薪聘任等利益。

(六)禁止触碰法律红线,扰乱市场秩序,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执行公务或公正司法。严禁通过特定关系人向公职人员说情打招呼,干预行政监管、减轻免除处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走私、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在突发事件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伪劣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违规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或监管。不得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