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晋某某病情已达到保外就医的严重程度,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建议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某符合‘生活不能自理’医学条件且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建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执行衔接必须到位。”
一“拒”一“放”,两份不同的检察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审查的标尺是什么?翔安区检察院的两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病情诊断替代不了风险判断
2024年12月,罪犯晋某某被翔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5年2月,他以患慢性肾脏病5期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经委托医院诊断并组织法医会诊,认为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拟准予暂予监外执行。
收到翔安区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承办检察官严格落实实质化审查要求,推行“检察官+法医”双审工作机制,结合法医专业诊断意见研判罪犯病情,围绕两大核心风险展开深入审查: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后能否实现有效监管?潜在再犯风险能否有效防控?
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材料
围绕上述问题,检察官全面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审查晋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现实表现,同步查阅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材料。经查,晋某某在取保候审阶段违反监管规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翔安区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明确认定其不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综合调查核实结论,承办检察官认定晋某某社会危险性较高,坚持人道关怀不可突破执法底线,依法向法院制发建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意见函。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最终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一放了之"
如果说晋某某案考验的是“能不能放”,那么李某案考验的则是“放出去之后怎么管”。
2024年11月,罪犯李某被翔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其以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丧失部分自主行动能力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承办检察官就李某交付执行事宜,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
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病情复查材料,经医院诊断和法医会诊,李某病情明确: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从犯罪性质看,本案非暴力犯罪,且其行动能力受限,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然而,李某在厦门没有亲属和合适监管人,其户籍地远在一千五百多公里外的四川省古蔺县偏远山区。“由谁接收监管?由谁协助照护?远距离押解途中如何确保安全?”这些问题若不能提前妥善解决,执行衔接就可能在“最后一公里”断档,暂予监外执行也可能沦为“纸面服刑”。
为此,翔安区检察院将监督关口向后延伸:一是主动协调李某户籍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制定专项安全护送方案,确保千里转运途中医疗、安全、交接等环节无缝衔接;二是组织跨省联席会议,将执行地变更、交付接收、监管教育、照护协助等事项逐项明确,责任到人、时限到日,确保监管不断档、帮扶不缺位。
历时数月,这场从厦门翔安到四川古蔺,跨越一千五百公里的“矫正接力”圆满完成,真正让暂予监外执行不因距离而打折、不因交接而落空。
全程法律监督
把关口守在前端、延伸到后端
两案结论不同,监督标尺如一:强化实质化审查,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从严审查、坚决纠偏;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保障、衔接有序。
工作中,翔安区检察院严格落实“两高三部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全程法律监督:前端审查,重点围绕病情诊断、生活自理能力、犯罪性质、社会危险性和社区矫正条件;中端协作,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推动信息互通、风险共评;后端跟进,紧盯交付接收、病情复查、变更终止执行和收监执行等情况,严防脱管漏管、“纸面服刑”。2025年至今,翔安区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案件10件,相关检察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下一步,翔安区检察院将继续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完善线索移送、调查核实、意见反馈、跟踪监督机制,守护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公平正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