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交城县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交城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定义及范围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二、适用区域
本通告适用于交城县行政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
三、处置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承担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
四、处置程序
(一)定点处置: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的建设或拆除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在住建局备案,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理。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清运到县建筑垃圾处置场。
(二)规范收运:严禁将建筑垃圾交予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闭、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严禁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交城县人民政府在天宁镇磁窑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南侧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
五、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运输车辆不密闭、超载、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从严处罚,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抗拒管理、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王忠元(建筑垃圾处置场)
赵 星(建筑垃圾处置场)
鼓励公众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热线:0358-2606009。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7月14日
来源:交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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