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计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依法进行举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核实、谁奖励”“谁举报、奖励谁”原则,统筹开展举报受理、核查及奖励发放工作。
我省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公布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方式和渠道,以及受奖励的举报内容、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等。鼓励实名举报,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各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设置梯度化、高标准奖励机制,奖励力度大幅提升。对于查实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了奖金领取、多人举报、单位举报等相关规则,明确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严禁恶意举报、违法取证、内部工作人员违规举报等行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违规取证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违规领取的奖金。参与举报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奖金使用全程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来 源:山西晚报·山河+记者薛建英
责任编辑:秦小茜
校 对:张晓燕
值班主任:费 煜
值班编审:张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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