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安徽一起涉案本息高达2040万元的特大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宿州龙大房产无端卷入一起凭空捏造的债务纠纷。该企业虽提交完整证据链与权威司法鉴定报告,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管辖地肥东县公安局却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无鉴定条件等结论为由不予立案。近日,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舆论由此对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担忧。
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2019年,安徽佐峰公司与浙江飞龙管业完成股权转让,双方确认无任何债务纠纷。时隔六年,佐峰公司实控人梁锐松突然持1200万元借条,叠加利息840万元,合计涉案金额2040万元,起诉宿州龙大房产等企业,妄图借司法渠道非法牟利。2025年8月1日庭审中,被告宿州龙大地产当庭申明,从未出具案涉借条,该借条系伪造,并向法庭申请对借条真伪开展司法鉴定。2025年9月4日,经法院组织摇号,选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机构。
就在鉴定进入实质阶段、案件真相即将查明之时,2025年9月5日,梁锐松与佐峰公司突然向法院申请撤诉,企图掩盖犯罪事实、规避法律追责。但本案已开庭审理,且相关方已申请查封飞龙管业、宿州龙大房产多处账户,虚假诉讼事实已然成立。
2025年9月25日,宿州龙大地产向公司所在地泗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委托开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案涉纸张为先盖章后打印文字,文字形成时间较借条落款时间晚两年三个月,该借条属于伪造。
依据虚假诉讼案件管辖规定,案件由审理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宿州龙大房产遂向肥东县公安局报案,肥东县公安局最终以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等为由不予立案。
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宿州龙大房产认为,梁锐松、佐峰公司的行为符合《刑法》虚假诉讼罪全部构成要件,且属情节严重的加重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责。一是犯罪行为要件齐备。梁锐松等人伪造借条书证,虚构 1200万元借贷事实并提起诉讼;二是危害结果要件成立。该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审判秩序,同时企图侵占企业巨额财产,兼具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双重危害;三是本案已达到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涉案本息合计2040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情形归入情节严重范畴;四是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股权转让协议、转账流水、工商变更资料均可佐证,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不立案决定实体、程序双重违法,履职失范涉嫌公然包庇
宿州龙大房产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仅需存在初步犯罪嫌疑即可立案侦查,无需达到起诉、审判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肥东县公安局未采纳泗县公安的鉴定意见,仅以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无鉴定条件”等为由就认定梁锐松没有犯罪事实不予起诉,未穷尽法定侦查手段,连借条先盖章后打印这种最简单的鉴定都未委托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做出实质性结论,到底是鉴定机构不能做,还是侦办人不想做?
该行为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全面核查线索,对存疑证据依法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规定。履职违法,是典型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纠,是明目张胆、实打实的包庇纵容行为。
案件冲击营商环境,企业呼吁挂牌督办纠错
宿州龙大房产指出,安徽多年持续深化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大批企业赴皖落地投资,良好法治氛围来之不易。肥东公安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包庇梁锐松等人讹诈企业的犯罪行为,协助其规避法律追责,此举严重打击浙江企业赴皖投资信心,破坏本地营商环境。
宿州龙大房产表示,该案系典型伪造借条、团伙虚假诉讼案件,相关犯罪事实却不予立案侦查,公然损害司法公信力,涉案人员未能依法惩处;多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已构成团伙犯罪,极大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司法秩序,致使守法经营企业感受不到公平正义,严重挫伤市场主体投资意愿。案件背后存在徇私包庇、利益输送的重大隐患,不容忽视。
目前,该案相关材料已提交合肥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宿州龙大房产盼获得公正法律处置,助力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强烈呼吁安徽省纪委监委、安徽省委政法委及省市公安部门对该案挂牌督办,以刚性监督捍卫司法公正,维护清朗法治化营商环境。此事将持续关注。(军戈)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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