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进行第五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的公示。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组织地方推荐、材料核实和综合评估等工作,拟确定20个城市(区)为第五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国家发改委官网
名单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武清区、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鸡西市、上海市奉贤区、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大渡口区、云南省昆明市、甘肃省平凉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等20个城市(区)拟确定为第五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信用示范城市创建之路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鼓励地方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践。自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6日分两批组织了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城区在内的43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
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已有150个城市(城区)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201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公布首批1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分别是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发改办财金〔2017〕2158号)
★第一批共12家(华东地区10家,华南地区1家,西部地区1家)
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2019年8月12日,确定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发改办财金〔2019〕849号)
★第二批共16家(东北地区1家,华东地区10家,中部地区4家,西部地区1家)
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2021年10月25日,确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邢台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吉林省四平市,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江苏省常州市、淮安市、扬州市、昆山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泰市,河南省漯河市、南阳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重庆市巴南区、江津区、铜梁区,云南省保山市,陕西省延安市等34个地区为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发改办财金〔2021〕810号)
★第三批共34家(东北地区3家,华北地区2家,华东地区18家,中部地区3家,华南地区3家,西部地区5家)
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2023年8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天津市河西区,河北省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唐山市、任丘市、黄骅市、迁安市、滦州市、沙河市、南宫市、遵化市、定州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吉林省松原市、白城市,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泰州市、江阴市、如皋市,浙江省嘉兴市、绍兴市、建德市、江山市、余姚市,安徽省宿州市、蚌埠市,福建省漳州市、泉州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枣庄市、日照市、聊城市、龙口市、诸城市、滕州市,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信阳市,湖南省长沙市、郴州市、永州市、浏阳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涪陵区、九龙坡区、长寿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四川省绵阳市、广元市,陕西省榆林市,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市、张掖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68个地区确定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发改办财金〔2023〕624号)
★第四批共68家(东北地区2家,华北地区16家,华东地区23家,中部地区9家,华南地区5家,西部地区13家)
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全国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创建工作,有效调动了城市积极性,有力推进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成为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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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国家发改委、源点苏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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