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财政与税务部于7月6日发布命令公告,正式公布了在办理货物出口或进口时必须遵守的相关操作程序和规定。

公告指出,财政与税务部是依据《海关法》第204条第(二)款赋予的权限,制定并发布上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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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货物进出口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出口或进口被禁止的货物。

对于受限制货物以及其他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公告、命令、指示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办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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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方面:出口货物必须符合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出口许可(Export Permit)及出口报关单所列明的内容,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出口。

出口时还必须随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出口报关单以及与出口有关的其他文件。

关于进口方面:进口货物必须标明商标及原产国,并符合有关商标标识的各项要求。

对于车辆和机械设备,还必须符合商务部规定的生产年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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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必须与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进口许可(Import Permit)以及进口报关单所载内容一致。

此外,公告还规定:不得在货物提前到港后或货物到港之后再补办或修改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不得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过期后,货物才抵达进口口岸。

最后,公告强调:任何人如有下列行为-出口或进口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未经许可出口或进口受限制货物;将依据《海关法》《陆路海关法》或其他现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概括:

1. 严禁进出口禁止类商品。

2. 限制类商品必须取得相关批准和许可证。

3. 出口必须与许可证、报关单内容一致,不得超量或超范围出口。

4. 进口商品必须标明品牌和原产地,并符合相关规定。

5. 进口许可证不得在货物到港后补办或修改,也不得过期后才到货。

6.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受到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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