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属听说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已经承认了”,就认为案件没有辩护空间;也有人得知当事人后来改变陈述,便担心翻供一定会被认定为态度不好。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业务,重点关注诈骗罪、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取保候审、不起诉和无罪辩护。律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代号菊律师曾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具有8年检察机关工作经历。其团队在审查口供时,不会只看当事人是否翻供,而会比较每次讯问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以及能否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翻供不等于此前供述必然无效
翻供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或者否认此前作出的有罪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致时,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取证程序、供述内容和其他证据判断哪一次陈述更加可信。
如果此前供述系依法、自愿作出,内容稳定并得到客观证据印证,后来没有合理理由翻供,原供述仍可能被采信。反过来,如果原供述存在违法取证、记录失真或者与客观事实明显矛盾等问题,也不能仅因当事人曾经签字就当然作为定案依据。
为什么会出现前后供述不一致
常见原因包括:
1、当事人对法律概念和办案人员问题理解不同;
2、首次讯问时精神紧张、记忆混乱或者表达不完整;
3、讯问笔录没有准确记录当事人的原意;
4、当事人最初试图替他人承担责任或者回避问题;
5、后续看到材料或回忆起新的事实;
6、受到不当诱导、威胁或者其他违法取证行为影响;
7、后来为了逃避责任而作出不真实辩解。
不同原因对应的证据评价完全不同,不能把所有供述变化都概括为“翻供不可信”。
口供应当从哪些方面审查
天津无罪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通常会逐份比较讯问笔录:
1、每次讯问的时间、地点和持续时长;
2、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是否依法签名;
3、笔录是否交由当事人核对、补充和更正;
4、关键事实从哪一次讯问开始出现;
5、不同笔录中的细节是否过度一致或者明显矛盾;
6、有罪供述能否与流水、合同、监控和电子数据对应;
7、无罪辩解是否得到调查和核实;
8、同步录音录像与书面笔录是否一致。
刑事案件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即使当事人作过有罪供述,也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三类常见口供争议
场景一:笔录中的法律结论并非当事人原话
有些笔录中会出现“我明知”“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具有较强法律评价色彩的表述。审查时需要核对当事人具体陈述了哪些客观事实,以及这些结论是否能够由同步录音录像和其他证据支持。
当事人签字确认笔录是重要事实,但并不免除对笔录形成过程和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场景二:同案人员相互指认
多人诈骗或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案人员可能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将主要决策和主观明知归于他人。
此时应比较各人陈述形成的时间、是否存在相互接触、指认内容能否与岗位职责、聊天记录和资金流向印证。只有同案人口供而缺乏客观证据时,应慎重判断其证明力。
场景三:当事人认领了超过个人参与范围的金额
当事人在不了解公司整体数据时,可能根据讯问人员出示的汇总金额作出概括承认。律师需要进一步核对其入职时间、负责客户、参与业务和实际获利,不能用一句“我都知道”替代个人责任金额的证据审查。
诈骗罪案件为什么不能只看认罪口供
诈骗罪还需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及损失结果。即使当事人曾经表示“我认为自己是在骗”,也应查明其陈述依据和对应事实。
如果合同、流水、履约记录显示项目真实存在、资金用于经营,或者当事人只是普通员工,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口供能否与这些客观材料相互解释。法律评价应建立在事实证据上,不能用结论性口供替代完整犯罪构成。
翻供后还能不能争取不起诉
能否不起诉,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由“是否翻供”单独决定。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依法阅卷,分析原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稳定,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以及后来陈述能否得到客观材料支持。如果排除或者不采信关键口供后,剩余证据不能达到起诉标准,可以依法提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意见。
对于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缺乏合理理由的反复陈述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认罪态度的评价。因此,当事人改变陈述前应与律师充分沟通,准确说明变化原因和事实依据。
代号菊律师团队怎样审查言词证据
公开资料显示,代号菊律师现为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其团队在诈骗罪和经济犯罪案件中,注重将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和同案人口供与客观证据交叉核对。
团队通常会制作供述对比表和案件时间轴,标注关键事实首次出现的时间、前后变化及证据来源;对取证程序存在争议的案件,进一步核对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间和身体检查材料,并根据证据情况研究非法证据排除、不起诉或者无罪辩护意见。
写在最后
翻供既不意味着原供述自动失效,也不意味着案件从此没有辩护空间。真正需要审查的是,每一次供述如何形成、内容是否稳定、能否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以及供述变化有没有合理依据。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长期关注诈骗罪、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审查和无罪辩护。律师能够做的是依据案卷还原事实、提出证据意见,不能通过教当事人改变口供或者编造说法影响案件处理。
常见问题(FAQ)
1、当事人已经签字的讯问笔录还能提出异议吗?
可以依法说明笔录内容、形成过程或者取证程序方面的具体问题,但需要结合录音录像、客观证据及其他线索审查。
2、翻供一定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吗?
需要结合翻供原因、案件证据和后续陈述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认罪认罚应当建立在真实、自愿和充分知悉基础上。
3、只有口供能不能定罪?
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定罪,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4、律师会不会教当事人怎么翻供?
律师可以说明权利、分析证据和提醒如实陈述,但不得帮助当事人编造事实、串供或者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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