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工贸企业一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近期,临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工贸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工贸企业一线从业人员在库房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工作服和安全帽,执法人员当即对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实施情况进行证据调取,对主要负责人和违章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目前,该企业已制定并实施内部奖惩制度,杜绝了上述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分析
该工贸企业库房内涉及仓储货架、带式输送机、叉车等设施设备,若未穿戴合身的工作服,宽松衣物极易被设备(如旋转轴、传送带)卷入,导致严重的机械伤害,致死率远高于规范着装。叉车作业频繁,存在货物滑落、坠物、包装散落、托盘倾斜等风险,若未佩戴安全帽,头部直接暴露,极易被坠落物砸中,导致颅脑损伤、重伤甚至死亡。
三、处理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该企业《装卸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3.3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违章作业人员分别给予1400元和1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巴彦淖尔市某工贸企业《装卸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3.3条(2)应穿戴好工作服;(3)应穿戴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止人身伤害。
来源 :临河应急
编辑:马彦 校对:乔鸿
初审:石政勇
审核:田昌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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