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面车子被我堵住了,我才把车挪出来的,我已经叫代驾了。”面对民警的检查,驾驶人张某连声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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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21时18分,江夏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七中队民警李枝强、程金鹏在纸坊街熊廷路街路段开展夜间酒驾专项设卡盘查,一辆沿鄂AF6***6绿色小型汽车在卡点前方200米处靠边停车,执勤民警李枝强立即上前盘查,发现该车驾车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g,血检结果为128.7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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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处罚,张某表示很冤枉,自己饮酒后本已预约代驾,因后方车辆堵塞无法通行,仅短途挪动车辆,自认为并非正式驾车,不会触犯法律,最终因侥幸心理酿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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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22时58分许,六中队在复江道路段开展夜间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民警杨光、丁哲轩在对沿复江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鄂W6***Q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快筛棒提示驾驶人吕某存在酒驾嫌疑,随即对其开展呼气式酒精检测。经现场检测,吕某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血检结果为11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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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铁证,驾驶人吕某懊悔不已,并辩解其当晚仅在家中饮用的啤酒,自认为饮酒量少、行驶路程短,心存侥幸独自驾车外出,没想到刚上路就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酒精代谢因人而异,不存在‘少喝就没事’‘短途不算酒驾’的说法。”民警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张某、吕某俩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江夏交警提醒:只要车辆在公共道路产生位移,无论行驶距离长短、是否为挪车操作、饮酒量多少,只要达到酒驾、醉驾认定标准,均依法依规处罚。广大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酒后优先选择代驾、公共交通、亲友接送等安全方式出行,严守交通法律法规。(记者:奚伟 通讯员:彭璐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