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任职多年的老员工因违法被处行政拘留,公司扣薪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拒签通知并主张 “一事二罚”,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基本案情
小李在某集团公司任职多年,2021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该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通过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工作群以及官网上公开公示告知全体员工,其中载明“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10日及以上行政拘留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小李因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期届满返岗后,公司先就其拘留期间未到岗的缺勤行为扣减了对应工资。此后,公司以小李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正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送达解除通知,小李当场拒绝签字确认。
小李对该决定不服,认为公司就同一事由既扣工资又解除合同,违反 “一事不二罚” 原则,且自己未签收通知,解除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小陈不服,向襄阳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行为确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程序合法合规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该集团公司就违法行为即被行政拘留的用工处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制度制定符合法定民主程序,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契合公序良俗,已向劳动者公示,合法有效,对包括小李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均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二,小李因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该情形契合上述规章制度界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集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第三,该集团公司作出解除决定前,履行了内部研究、上级报批的决策程序,小李拒绝签收送达决定也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解除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扣减工资针对的是小李拘留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的缺勤事实,而解除劳动合同针对的是小李因违法被行政拘留的违纪行为本身,是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纪律处分,二者事实依据、适用制度、行为性质均不同,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基本原则。
综上,该集团公司单方解除与小李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劳动者而言,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的底线要求。行政处罚是劳动者因自身违法行为主动招致的人身自由限制,既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也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与用工评价体系。
职场之上,法律的高压线不可碰,纪律的红线不可越,规则的底线不可破。无论八小时内还是八小时外,广大劳动者始终应当心存敬畏,切莫以身试法!(襄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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