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狱里表现良好,为什么不给减刑?”这是很多服刑人员家属最常问的问题。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结合这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如果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可能会泡汤。
韩某莹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韩某莹于2017年8月被交付执行。
2023年10月,刑罚执行机关以韩某莹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认为韩某莹狱内消费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不同意对其减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莹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2019年12月监狱限制消费后,该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实际消费11571.7元,而监狱规定的当期消费总额度标准为9200元,超额26%,且其狱内消费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
最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韩某莹不予减刑。
一、为什么在监狱内超额消费会影响减刑?
法律明确规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减刑的审查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民事赔偿义务等)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认定有悔改表现。
那么,什么叫做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呢?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也就是说,一边在监狱里超额消费,一边却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就认定没有悔改表现。
二、家属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1. 监狱消费额度是多少?
各地监狱规定不同。一般来说,监狱会根据服刑人员的刑期、表现、账户余额等因素设定月度或考核期消费额度。韩某莹所在监狱减刑考核期内消费总额度标准为9200元,而她实际消费了11571.7元,超额26%。
2. 什么算特殊原因?
特殊原因通常指生病就医、突发意外等正当且必要的支出。如果只是因为想买好点的东西改善生活,一般不被认定为特殊原因。韩某莹就是典型例子,她没有提供任何特殊原因说明,因此认定超额消费。
3. 不履行赔偿款,减刑一定会被驳回吗?
不一定,但风险极高。 法律规定的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如果罪犯能证明自己确无履行能力,如确实没有财产、没有收入来源等,则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但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则不予认定悔改表现。
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服刑,且判决中有罚金、赔偿等财产性判项,请记住:尽早履行,既是对被害人的交代,也是为自己争取减刑创造必要条件。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写,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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