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7月22日,合肥的张先生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其岳母在小区内被物业的垃圾清运车撞倒受伤,交警认定驾驶员全责。可事发数月,赔偿一直没有到位。对此,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回应称,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建议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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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住院治疗

老人在小区内被垃圾清运车撞倒,驾驶员负全责

张先生介绍,其岳母吴女士家住合肥北一环的金域蓝湾小区。4月16日傍晚,吴女士在楼下停留,不料突然被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垃圾清运车撞倒受伤,随后在物业负责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显示头部有损伤。医生表示,可先回家休养,若有不适,再来复查。

张先生说,次日,老人感到颈部疼痛,于是家属于4月18日又将老人带到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最终诊断为创伤性颈椎间盘破裂、颈部损伤等,并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提及,系垃圾清运车驾驶员孟某某倒车时未注意安全,与吴女士发生碰刮致其受伤,孟某某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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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

家属:物业拒绝全额赔偿

“这突如其来的事故导致我岳母身心遭受双重伤害。”张先生介绍,其岳母入院治疗期间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他们找到物业服务企业——湖南知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希望对方赔付全部损失,但沟通无果,对方拒绝赔偿,甚至物业负责人还提出可以用一年物业费抵扣赔偿,这让他们难以接受。属地社区也曾组织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张先生表示,驾驶员孟某某年近70岁,仍然驾驶垃圾清运车辆在人流密集的小区道路作业,他认为物业存在岗位匹配失责、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最终导致其岳母无辜被撞受伤,目前已花费万余元,物业理应赔偿。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于4月26日出具的《出院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均提到,吴女士被诊断为创伤性颈椎间盘破裂、颈部损伤等,暂予以颈托制动,必要时需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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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物业回应:对后续颈部伤情和碰撞的因果关系存疑

7月22日,大皖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金域蓝湾小区物业,负责人李女士回应称,事发后,楼管和时任项目经理也赶到了现场,并陪同吴女士就医检查,结果显示并无大碍,吴女士自行垫付了数百元检查费。但4月18日,吴女士又以颈部受伤为由入住治疗,并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李女士说,对于4月16日晚吴女士产生的检查费,物业方面承认并愿意承担,但是对于第二次的检查结果,他们持有异议,对后续脖子问题与碰撞的因果关系存疑,因此双方未达成一致。

对于张先生提到的物业提出可以用物业费抵扣的说法,李女士解释称,她既是如今的项目经理,也是小区业主,是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想从中斡旋,因此提出可以免一年物业费,并不代表承认吴女士脖子问题与此次碰撞存在因果关系。

李女士表示,社区确实也曾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目前,她已告知家属整理诉求并提交相关证据,再上报总公司,如协商不成,也建议家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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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结果

律师解读:受害业主有权依法主张全额赔偿

针对此事,大皖新闻记者咨询了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徐圣晖律师,其认为受害业主有权依法主张全额赔偿。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就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责任划分,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吴女士受伤,过错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其次,物业公司系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替代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物业公司,而非驾驶员个人。

徐圣晖进一步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吴女士遵医嘱入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均属法定赔偿项目。物业公司若以“伤者当日未住院、嗣后就医治疗,后续治疗与本次侵权无关”为由仅欲支付首次检查费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人身损害必须事发当日立即住院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判定标准是治疗行为、伤情结果与侵权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就医时间的早晚。

“若物业提出以物业费抵扣赔偿,也缺乏法律依据,属单方强制抵销行为。”徐圣晖表示,物业公司在交警已认定全责的前提下,拒不履行全额赔偿义务,以物业费抵扣赔偿,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企业应有的责任担当。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本应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却因自身管理疏漏致人损害,更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化解纠纷。

大皖新闻记者 韩喻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