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女护士被男友杀害一案二审庭审已结束。此前西安中院一审对凶手师某豪判处死刑,师某豪不服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辩方抛出全新辩护观点,以凶手患有“急性应激障碍”为由试图从轻量刑,称其因听闻分手遭受强烈刺激,情绪失控之下才持刀伤人,主观目的仅是恐吓被害人,并无杀人故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套说辞实在难以服众。案发前,师某豪早已将双刃刀具藏在车辆驾驶位脚垫下,蓄谋痕迹清晰;待女友提出分手,他当即取出利刃直击对方颈部要害,这般精准针对致命部位的行凶动作,岂能简单归结为“吓唬对方”?若此类说辞能够成立,那么任何人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持刀具对准他人致命部位行凶,都能借情绪失控当作借口,法律的底线约束将形同虚设。更矛盾的是,师某豪一审阶段曾亲口供述自己存有杀死对方的想法,二审却改口否认行凶初衷,前后供述截然相反,所谓急性应激障碍,反倒成了随意篡改口供、选择性遗忘事实的托词,完全缺乏医学层面的合理支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辩方还将行凶诱因部分归咎于被害人家属,声称被害人父母干涉二人感情、限制女儿人身自由,以此佐证凶手行凶事出有因、存在可谅解之处。可事实是,被害人父母只是不愿女儿长期遭受暴力伤害,出于保护女儿的初衷阻拦这段不对等的关系,这份父母的护女之心,反倒被曲解成诱发凶案的过错。照此逻辑推演,日后所有恶性杀人案件,凶手皆可搬出情绪应激、对方亲属存在过错两套说辞减刑,死刑判决轻易转为死缓,刑事法庭便失去了惩戒严重暴力犯罪的威慑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下司法庭审中,各类精神、心理类病症,俨然成了恶性罪犯博取轻判的通用辩护理由。如今本案又拿出急性应激障碍作为上诉筹码。不少辩护人仿佛默认,庭审不搬出几份精神医学专业术语,便无法为凶手争取从轻空间。可客观来讲,心智健全、情绪稳定的普通人,绝不会对朝夕相处的恋人痛下杀手,直击颈部致命处;但只要贴上精神异常的标签,残忍行凶的性质便被弱化,逝去受害者的生命权重被稀释,被害人家属痛失至亲的悲愤,反倒成了量刑时可供“酌情考量”的次要因素。

司法兼顾人文关怀本无可厚非,但这份温柔与包容,理应优先给到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属。本案被害女孩董某卉的父母,在法庭上明确拒绝调解、拒绝经济赔偿,唯一诉求便是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两位老人只求为惨死的女儿讨回一份最朴素、最公正的公道。反观师某豪,当庭假意落泪致歉,转头便由律师提交精神相关鉴定意见试图脱罪,这份仓促流露的愧疚,虚假成分一目了然,法官自有清晰判断。

自古“杀人偿命”的朴素法理,时至今日仍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倘若嫌疑人确实存在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重度精神疾病,有完整、客观、具备说服力的鉴定佐证,法律自会依法区别对待;但绝不能允许死刑犯在二审阶段临时编造精神病症的说辞,以此削减自身罪责。倘若所有暴力杀人犯都能依靠应激障碍、抑郁、人格障碍等说辞,为自己的致命恶行开脱,严肃的刑事审判只会沦为一场讨价还价的交易市场。“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核心是审慎区分情节、宽宥情有可原之人,绝非一味体恤穷凶极恶的施暴者,而无视无辜逝者的生命代价。

本案二审并未当庭宣判。只愿承办法官在落笔量刑时,看清案件不容篡改的客观事实:刀具是凶手提前藏匿、蓄意准备的,行凶目标直指颈部致命要害,被害人此前更是多次遭受凶手家暴。这些铁证,远比二审临时出现的精神障碍鉴定报告更有分量,正义不该为刻意制造的精神抗辩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