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很多人取钱,存钱会看到银行柜台“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不少人对此深信不疑,甚至形成了思维定式,人家银行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也在柜台等醒目位置看到了。

可现实中却出现明显“双标”:储户离柜后发现银行少给钱,银行常以该条款拒绝赔付;但银行多给了钱,却能随时追责、要求储户返还。

很多人疑惑,这条规则到底算不算数?是不是霸王条款?是不是双标啊?遇到银行多付钱的情况,真的需要归还吗?我不还能怎么样?

首先明确核心结论:“离柜概不负责”是无效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那你挂着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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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经营者单方拟定、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这条提示只是银行的单方告知,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无法免除银行的履职差错责任,也不能剥夺储户的合法维权权利。

两种差错情形,法律界定完全不同,不存在双重标准。

第一种是银行多付现金,也就是本文重点情形。银行多给的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储户无合法依据占有超额钱款,造成银行资金损失,必须全额返还。即便我已经离柜,储户的返还义务依然法定有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钱款,还可能涉嫌侵占罪,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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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银行少付现金,此时“离柜概不负责”彻底失效。如果储户离柜后发现钱款短缺,只要能提供取款凭证、银行流水、监控记录等有效证据,完全有权要求银行核查并补足差额。银行不能凭借单方条款推卸责任,拒不补足钱款的,储户可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简单来说,银行不能用无效条款,将自身工作失误的后果转嫁给储户。

咱们很多人产生误区,认为“银行出错、离柜免责”,实则混淆了行业提示和法律规定。银行的柜台提示,仅起到提醒储户当场核对钱款的作用,不是免责金牌。法律对双方权责有统一标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不存在“银行失误储户担责,储户失误银行免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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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银行多付钱的情况,正确处理方式清晰明确。无需抱有侥幸心理,应主动配合银行核实对账,全额主动返还多付钱款。主动返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拒不归还、刻意隐瞒或挥霍钱款,最终不仅要全额退钱、承担诉讼费,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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