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多地密集出台了以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为核心的政策,旨在鼓励用人单位探索用工新模式,切实减轻职工育儿负担,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明确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为孕期、哺乳期及育儿期职工提供切实便利。
01 多地政策支持
一、 湖北宜宾:7月1日起,女职工可申请居家办公
7月6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宜昌市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进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推进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本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落实婚育休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规定。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
(二)保障女性就业权益。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育儿期权益保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严禁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推动企业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为生育再就业女性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为职工提供便利。
二、 四川南充:多子女养育负担减轻,休假支持到位
3月2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六条措施》的通知,本政策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结婚登记和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南充市户籍人口,且新生儿户籍须登记在本市,孩次数以女方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确定。
其中,对休假支持规定如下: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设置“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共青团开办寒、暑假托管班,优先安排二、三孩家庭子女。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7月21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2—2024年出生婴幼儿首次育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的通知》,决定延长2022—2024年出生婴幼儿首次育儿补贴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此举使得多子女家庭养育负担减轻大大减轻。
按此调整后,2022—2024年出生婴幼儿的育儿补贴申请时间安排具体为:
(一)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共可申请1次育儿补贴,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交,不再续领;
(二)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共可申请2次育儿补贴,首次和第二次申请均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交;
(三)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共可申请3次育儿补贴,首次和第二次申请均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交,第三次申请应在2027年12月31日前提交。
02 申请条件:谁可以提出居家办公?
(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
(二)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上海、温州等地“生育友好岗”试点的明确规定,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享有“生育友好岗”待遇,实行弹性工作制。
温馨提示:相关权利义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明确后,列入劳动合同或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03 居家办公、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居家办公
劳动者以居家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需要“二选一”?
女职工正常休产假,未提供劳动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需要二选一,但理应就高领取;产假期间提前返岗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选择产假工资还是生育津贴,部分地区明确规定应遵循“就高补差”原则。
部分地区政策规定如下:
● 江苏: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 四川: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生育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 陕西: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就高补差”方式:
津贴>工资:差额归职工,企业不得截留(如津贴1万元,工资8000元,职工可拿全部1万元)。
津贴<工资:企业必须补足到原工资水平(如津贴8000元,工资1万元,差额2000元由企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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