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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担保人起诉继承人要求清偿垫付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继承人已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若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方式需本人承认或有证据证明才有效。由他人代其代理放弃继承无效。
  3.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蔡某某、姜某甲对姜某乙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4.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姜某甲、蔡某某不是遗产管理人,不应对姜某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联法条】

  • 《法典》第1124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法典》第1161条第1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法典》第1161条第2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关系】

某担保公司 → 姜某乙(借款人、被继承人):《个人房屋贷款担保委托合同》担保关系

某担保公司 → 姜某甲(父亲):追偿权主张关系

某担保公司 → 蔡某某(母亲):追偿权主张关系

姜某甲 → 姜某乙(父子):法定继承关系

蔡某某 → 姜某乙(母子):法定继承关系

姜某乙 → 银行:借款+连带保证贷款合同关系

【原告诉请】

  1. 判令被告姜某甲、蔡某某偿付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71,389.2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277.84元;
  3. 以上合计85,667.04元,并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姜某甲辩称:不知道贷款一事,请求法院调查相关事实;姜某乙留有遗书在母亲处,具体内容需进一步核实。

蔡某某辩称: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规定,其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

  1. 2013年8月6日,某担保公司与姜某乙签订《个人房屋贷款担保委托合同》,姜某乙为购买密山市某小区房产向银行申请贷款11.2万元,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 后因姜某乙未按约还款,某担保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代其偿还本息共计71,389.2元。
  3. 姜某乙于2018年10月5日去世,无其他继承人。姜某甲、蔡某某系其父母,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4. 姜某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在笔录中签字确认;蔡某某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继承。

【法院认为】

  1. 01
  2. 某担保公司应举证证实姜某甲、蔡某某继承了姜某乙的遗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两被告实际继承了遗产。
  3.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蔡某某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继承;姜某甲虽未书面表示,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并在笔录中签字确认,视为有效放弃继承。
  4.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姜某甲、蔡某某对姜某乙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5.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姜某甲、蔡某某并非遗产管理人,不应承担清偿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某担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 本案涉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方式需本人承认或有证据证明才有效。
  • 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反悔可被准许,但遗产处理后反悔不予承认。
  • 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必须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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