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两天内两次走进同一家酒行,购买6瓶茅台,花费16180元。从进门挑选到付款出门,全程有人录像;买完酒不拆封、不饮用,直接投诉举报、委托鉴定、起诉索赔,一气呵成。这究竟是普通消费者的正当维权,还是“职业打假人”的牟利套路?当“十倍赔偿”遇上“合理消费”,新疆高院的再审判决(2026)新民再177号给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答案。
男子两进酒行买茅台,全程录像留证据

2024年4月26日,山东男子刘某走进新疆乌鲁木齐某酒行,花5360元买了两瓶茅台酒。整个过程,他的同伴一直在旁边全程录像——从进门、选酒、付款到拎着酒出门,每一个环节都被清晰地记录在手机里。

两天后的4月28日,刘某再次来到这家酒行,这次一口气又买了4瓶茅台,花费10720元。同样,全程录像依然没有中断。

两次购买间隔仅两天,总计6瓶,共花费16180元

买完酒后,刘某并没有拆封饮用,而是立即向乌鲁木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自己买到了假茅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委托贵州茅台酒厂授权的某乙公司对其中4瓶茅台进行鉴定。

2024年7月22日,鉴定结论出来了:送鉴产品与正品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

简单说,这4瓶茅台是假冒产品

拿到鉴定报告后,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全部购酒款共计16180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61800元

一审法院:4瓶假酒退一赔十,支持107200元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从酒行购买的6瓶茅台,其中4瓶经官方鉴定为假冒产品,酒行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还注意到,刘某提交的购买过程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其进入酒行经营场所,从该场所带出案涉白酒,所购白酒的喷码信息与送鉴白酒的喷码信息完全一致。因此,酒行辩称“被鉴定的酒不能确定是从我公司购买的”这一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酒行退还刘某4瓶假酒的货款1072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07200元;另外2瓶茅台因刘某未能提交鉴定结果,无法证实真伪,相关退款和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这个结果,酒行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大反转: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被驳回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更多细节。

首先,刘某的购买模式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短期内两次购买高档白酒,全程安排录像,随即以产品系假冒为由向销售者提起诉讼索赔。这种模式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

其次,法院查明,刘某与另一起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刘某乙系同村村民,而刘某乙也曾多次以购买到假酒为由,向不同商家主张十倍赔偿。两人不仅户籍同村,购买和索赔的操作手法也高度相似——买酒录像、委托鉴定、投诉举报、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刘某购买案涉白酒并非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求,其行为有明显的牟利目的,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范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因此,刘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其主张的十倍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不过,二审法院同时指出,酒行作为专业酒类销售者,自认销售的茅台系在“陌生人”处收购,未履行对茅台酒真伪进行审慎查验的基本义务,经鉴定案涉4瓶白酒并非茅台公司生产,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酒行销售该商品,导致刘某购买白酒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某要求返还货款于法有据

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关于退还4瓶假酒货款10720元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十倍赔偿107200元的判项;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倍赔偿,没了。

再审又反转:赔偿可以有,但只支持2瓶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双方围绕“刘某到底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能不能主张十倍赔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刘某认为:自己名下有多家公司,日常应酬需求大,6瓶白酒的购买量并不夸张,和那些动辄囤积几十箱的职业买家不可同日而语。自己不懂鉴别茅台真伪,之前还上过当,所以录像留证只是正常防范,不能因为拍了视频就说他是职业索赔。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食品药品领域维权不看购买动机,只要东西是假的、数量没超出日常所需,就应当支持十倍赔偿。

酒行反驳:刘某的行为套路太明显——买酒从头到尾录像,到手后一瓶没喝,转头就去举报、鉴定、起诉。第一次买2瓶说请客,结果根本没动,两天后又追买4瓶,举报时连包装都没拆。这种操作摆明了就是冲着索赔去的。如今各地法院都在收紧对职业索赔的审查,看购买动机、消费合理性、有没有实际损害,如果这都判十倍赔偿,等于变相鼓励钻空子。而且刘某从头到尾没拿出一份身体受损的证据,连惩罚性赔偿的门槛都没摸到。

再审阶段,新疆高院把本案的焦点归纳为两个:酒到底是不是这家店卖的,以及十倍赔偿该不该给。

关于酒是否出自该店,法院认为刘某提交的视频证据很扎实,画面清楚记录了他在店里选购并带走白酒的过程,酒瓶上的喷码和送检的样品完全对得上。酒行虽然一口咬定刘某“调包”了,但从头到尾拿不出任何证据。至于酒行为证明自己进货正规而提交的销售单据,法院也没有采信。

关于十倍赔偿是否成立,法院引用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在食品药品领域判断消费者身份应坚持客观标准,不能因为购买者可能“知假买假”或带有牟利动机就全盘否定其索赔权利,核心要看购买数量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范畴内。

刘某第一次买2瓶后根本没有饮用,两天内又追购4瓶,综合普通人的饮酒习惯和消费常理,6瓶里只有2瓶算在合理范围内,剩下4瓶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的限度。

最终判决结果是:酒行退还刘某4瓶假酒的货款10720元,并在这4瓶中的2瓶范围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即赔偿53600元,刘某的其余诉求被驳回。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什么?

第一,卖假酒的代价依然沉重。

酒行从“陌生人”处收购茅台,既没有查验进货来源,也没有索要任何凭证,更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被鉴定为假货后,连基本的进货记录都拿不出来。法院最终认定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正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合法合规经营、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才是保护自己的根本之道。

第二,知假买假不等于一定能拿十倍赔偿。

根据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不能一刀切地否定职业打假人或知假买假者的索赔权利,但法院会严格审查购买数量是否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合理范围内的,支持;超出合理限度的,不予保护。

这个案子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6瓶茅台,法院认定了2瓶在合理范围。如果是几十瓶、上百瓶呢?结果可想而知。

第三,消费者维权也要留个心眼。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果你确实买到了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即便你录像取证、即便你懂行,只要购买数量在合理的日常生活消费范围内,法律依然支持你主张十倍赔偿。法律保护的是“购买者”的客观身份,而不是纠结于你是不是“职业打假人”。

但要注意,如果你短期内大量囤货、反复购买、分次起诉,法院会根据普通人的消费习惯,只支持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想靠“打假”发财的路,正越走越窄。

第四,司法正在寻找平衡点。

本案从一审支持107200元,到二审一分不赔,再到再审支持53600元——三次审理三种结果,恰恰反映了司法机关在“惩罚售假”和“防止牟利”之间不断寻找平衡的努力。

一方面,不能让卖假货的商家逍遥法外;另一方面,也不能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沦为职业索赔的牟利工具。“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个标准,正是平衡两者的关键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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