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到极点!上海嘉定,男子隐瞒婚史与女子恋爱致其怀孕,女子为此退掉娃娃亲返还彩礼,发现真相后报警,2024年10月2日双方在派出所调解下签协议,男子自愿赔15万(先付1万,余14万分28月还),但男子仅断续支付3.4万元后就失联,女方无奈起诉,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2024年4月,付丽在日常交际中偶然认识了李勇,两人开始相处交往,在此期间,李勇始终刻意隐瞒自己早已结婚生子的事实,以单身名义与付丽确立了恋爱关系。
付丽真心投入这段感情,为了能和李勇有个长远的未来,她甚至在老家退掉了从小订立的“娃娃亲”,并因此向对方返还了相应的彩礼,承受了不小的经济与名誉压力。
到了2024年7月,付丽发现自己怀孕,本以为是喜事,便跟着李勇回其住处,这才震惊发现李勇早已组建家庭、有妻有子。
真相曝光后付丽身心遭受巨大打击,李勇却希望付丽帮忙隐瞒此事,付丽无法接受,要求李勇赔偿其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精神损害以及因退亲返还彩礼造成的损失,随后选择报警处理。
2024年10月2日,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坐下来协商并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协议中李勇承认过错,自愿赔偿付丽共计15万元。
双方约定签协议当天李勇先支付1万元,剩余14万元分28个月偿还,每月付5000元,至2027年6月2日前全部结清,钱款付清后双方再无瓜葛。
签完协议的当天,李勇如约转账1万元给付丽,付丽随后前往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然而协议履行并不顺利,在付完首期1万元后,李勇仅断断续续向付丽转账合计34313元,最后一笔转账停留在2025年9月1日。
自此之后,李勇彻底失联,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剩余105687元迟迟不到位,付丽多方打听、寻找均无果,无奈之下只好持调解协议等证据将李勇诉至法院,要求李勇一次性付清所有剩余赔偿款,不再按原分期履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因李勇下落不明,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当日李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动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庭审中付丽提交了调解协议书、报警回执、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完整还原了李勇隐瞒婚史、致其怀孕、签协议赔偿又违约失联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份赔偿协议是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勇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现李勇长期失联、停止付款,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付丽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清偿剩余款项,故判决:李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付丽剩余赔偿款105687元;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李勇负担。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在派出所主持下自愿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民法典及治安调解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作为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其主持下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本案中李勇隐瞒已婚事实致付丽怀孕流产、退亲受损,存在明显过错,其在派出所自愿签署赔偿15万的协议,是对自身侵权责任的确认与处分,该协议合法有效。
李勇签后部分履行又失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付丽有权依据协议及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诉请继续履行或一次性清算。
第二,婚恋中恶意隐瞒已婚事实致女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性权利及财产权益,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男方刻意隐瞒婚姻状况与女方交往并致其怀孕流产、造成身心严重损害的,虽不涉及当然的刑事责任(除非有非法占有财物等诈骗目的),但在民法上已具备侵权四要件:主观故意隐瞒、客观实施欺诈行为、造成女方身体与精神损害、因果关系成立。
法院通常认定其侵害了女方的一般人格权(性自主权、知情权等),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协议约定的15万即是对这些损失的概括性赔偿,金额未显失公平且系自愿,法律予以尊重。
第三,债务人失联、分期履行人长期违约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诉请加速到期一次性还款,法院可依约或依法予以支持。
原协议约定分28个月还清剩余14万,但李勇在仅付3万余元后即彻底失联、停止履行,属于预期违约及实际根本违约情形。
在此情况下,继续按原分期期限执行将严重损害付丽权益,付丽起诉要求一次性付清剩余105687元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并附加迟延履行利息与失信惩戒,是对守约方权益的司法救济与对逃废义务行为的震慑。
隐瞒婚史把人坑怀孕还要人退娃娃亲,签了15万协议付个零头就玩失踪,法律的判决把口头认错、实际耍赖的路彻底堵死,剩下的十万多连本带息躲不掉,失信黑名单等着呢。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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