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拿110泄愤,连打两个月假警说有火灾打架!”2026年5月至7月间,杭州西溪派出所频繁接到男子重复矛盾报警,称辖区有火情、斗殴等虚构警情,有时本人甚至不在杭州,警方研判锁定其为外来务工的张某,7月15日在纺织厂将其抓获,张某交代因琐事酒后宣泄才谎报警情,西湖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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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拨回到2026年5月初,杭州西溪派出所的110接警台开始频繁接入一个熟悉又离谱的号码,来电人自称姓张。

最初的几次报警,张某在电话里语气急促,声称辖区内某地“发生火灾”“有人持械打架”“有人员受伤”等紧急警情。

接警员按规范迅速派单,处警民警火速赶到现场核查,结果每次都是空无一事,既无火情也无斗殴,周边群众均表示不知情。起初民警以为可能是误报或路人恶作剧,还在现场反复排查确认安全。

进入5月中下旬,类似的报警电话愈发密集,频率之高引起派出所综合指挥室的警觉。

内勤民警在梳理日常报警信息台账时发现,短短一个多月里,这个张某的号码反复出现,报警内容高度雷同却又前后矛盾,一会儿说东边着火,一会儿说西边群殴,甚至有一次报警称有重大事故,但民警到场连烟味都没闻到。

更蹊跷的是,在后续电话回访沟通中,民警侧面了解到张某本人有时并不在杭州本地,却能对辖区现场言之凿凿,这立马触发出警民警的职业敏感:存在极大的谎报警情嫌疑。

到了6月至7月上旬,张某的假警行为仍未停止,持续消耗着一线警力资源。

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将这段时间的接警录音、出警记录、核查结果完整归档,形成闭环研判线索及证据材料,精准流转至所内案件办理队。

民警通过分析通讯轨迹、人员信息比对,逐步锁定违法嫌疑人张某为在杭外来务工人员,并掌握其活动规律。

期间张某依旧酒后拿起手机拨打110,用虚构的险情和警情来满足自己情绪宣泄的扭曲需求,完全无视110作为生命热线的公共属性。

2026年7月15日,警方在工作中明确张某的具体活动轨迹后,当天下午组织警力精准出击,在杭州某纺织厂内成功将张某抓获归案。

面对民警讯问,张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交代因个人生活琐事积压,酒后情绪无法宣泄,便想到用拨打110谎报虚假警情的方式来发泄,自认为警察又找不到我,不料连续两个月的胡闹最终换来手铐一副。

经查,张某在2026年5月至7月期间,多次以虚构火灾、打架等事由拨打110,无端消耗大量一线警力,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西湖警方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目前处罚已执行,警方再次提醒:110是守护群众安危的生命热线,绝非个人泄私愤、谋私利的工具,滥用警务资源必将依法严肃处理。

本案作为频繁谎报警情发泄情绪、消耗公共警力资源的典型违法案件,从法律与责任层面主要呈现以下核心要点。

第一,谎报险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制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连续两个月多次虚构火灾、斗殴等警情,导致民警多次空跑、占用接处警通道,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警力资源严重浪费,符合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构成要件,警方裁量处以6日行政拘留位于法定幅度内,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第二,长期、反复、恶意占用110报警线路,还可能同时触犯扰乱单位秩序条款,并存在上升为刑事责任的现实风险。

若行为人不仅是谎报,还存在恶意频繁拨号、辱骂接警员、阻挠正常接警等情节,则可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关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

若虚假警情通过网络传播或造成严重后果(如真警情因线路被占延误处置致人伤亡),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91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7年。

本案张某虽未达刑事门槛,但其“连续两个月”的持续性恶行已逼近情节加重边界。

第三,110警务资源具有稀缺的公共属性与紧急救助的“生命线”功能,公民对自身报警行为负有真实性与必要性上的法律注意义务。

法律赋予公民报警求助的权利,但权利伴随义务,报警内容必须真实、与自身或公共安全相关,将公权力救济通道当作个人情绪垃圾桶,本质是对不特定多数潜在求助者生存权的隐性侵害。

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这类“软消耗”型违法保持零容忍,既是对警力成本的维护,也是对真正危难时刻“打得通、来得快”的制度保障。

张某被行拘6日,是对所有意图拿110寻开心、泄私愤者的明确警示。

笔者提示:酒劲上头拿110当情绪垃圾桶,连轰两个月假警说有火有情,警车白跑、线路白占,换回6天拘留算是把“生命热线不是私人玩具”刻进了脑门。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