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凶残了!广东佛山,41岁男子因女子拒绝追求,在民警到场离开后仍滞留,持尖刀捅刺女子头胸腹数十刀、泼硫酸、砸门拿菜刀砍数刀,致其重伤二级终身残疾,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男子死刑,广东高院二审维持,近日男子已被执行死刑,女方称其罪有应得但自身一生被毁。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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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拨回到2022年,兰晴与表姐从广西开车到广东佛山务工,途中在顺风车平台接了一单,乘客是当时41岁、在顺德一家具公司工作的韦某。

车上闲聊时韦某得知兰晴单身,便强行索要联系方式展开追求,兰晴多次明确告知“你不是我喜欢的类型”,两人无任何经济往来也无恩怨,但韦某开始死缠烂打,频繁到兰晴工作的陶瓷公司展厅骚扰,严重影响她的工作出行与安全。

2023年2月3日,不堪其扰的兰晴第一次报警求助,警方对韦某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并未能真正阻断他的纠缠,接下来的十几天里,韦某变本加厉。

2023年2月15日15时许,韦某随身藏着事先准备的尖刀、硫酸再次来到陶瓷公司找兰晴,兰晴因纠缠再次报警。

民警迅速到场处置,警告韦某不得继续骚扰他人,韦某表面配合表示离开,但民警走后他并未离去,而是躲在附近逗留观望,恶念在心中持续发酵。

同日16时许,韦某进入兰晴所在公司一层展厅,持尖刀捅刺兰晴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数十刀,被兰晴同事合力赶出展厅后,他又返回将硫酸泼向兰晴面部等部位,同事再次将其赶出并关上玻璃门。

韦某遂到附近餐饮店厨房拿了两把菜刀返回,破坏玻璃门进入展厅,不顾阻拦继续用菜刀砍兰晴身上数刀,直到被同事等人阻止,韦某才停止行凶。

经全力抢救,兰晴保住性命,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到案后韦某供述,案发当天把水果刀和硫酸带在身上,打算威胁兰晴跟其结婚;民警到场后让他不要骚扰,离开后他在外面等了一会,“头脑一热”就冲进去行凶。

2024年3月1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其仅因求爱未果即预谋非法夺命,在公共场所不顾阻拦捅刺、泼酸、砍击,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极大,虽有未遂、坦白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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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9月3日,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

此后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最终经核准执行。2026年7月20日,兰晴接到佛山中院通知,韦某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兰晴表示此事致其一生被毁,死刑是其罪有应得,能给家人一点安慰,但对方及家属至今拒绝民事赔偿,她仍需后续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从2022年顺风车相识拒绝、2023年2月3日首报未果到15日血腥行凶,再到2024年两审死刑、2026年7月执行完毕,这起求爱不成反酿重案的悲剧在法律的严判中落下帷幕。

但留给受害者终身残疾与生计无着的伤痛远未终结,也再次敲响对纠缠骚扰早期干预与女性职场安全防护的警钟,在此从法律角度再讲3点。

第一,故意杀人罪中虽未造成死亡结果的犯罪未遂,并不必然导致从轻处罚,尤其当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时仍可判处死刑。

韦某提前准备尖刀、硫酸等致命工具,在公共场所对无辜女性连续实施捅刺数十刀、泼硫酸、持菜刀砍击等极端行为,明显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与预谋性。

法院认定其属于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

但鉴于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全案情节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顶格判处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极端恶性暴力的零容忍。

第二,民警到场处理后仍滞留并继续行凶,反映出拒不悔改与对抗法治的从重评价情节。

韦某在兰晴报警后面对民警劝诫表面配合,却在民警离开后继续逗留并择机作案,这一情节在量刑上强化了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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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案发后经公权力介入劝阻仍执意实施暴力,属于对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进一步压缩了适用缓刑、从轻的空间,也成为两级法院坚持维持死刑判决的重要事实支撑之一。

第三,刑事追责终结并不自动填补受害人的民事损失,民事赔偿需另行主张且面临执行难现实困境。

韦某被执行死刑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彻底落地,但兰晴所遭受的重伤二级、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巨额医疗康复与生活成本,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主张。

本案中韦某及家属拒绝赔偿,凶手死刑执行后其个人财产需依法用于清偿债务,若无可供执行财产则受害人可能面临“空判”风险,这也凸显了严重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障衔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求爱不成举刀泼酸,数十刀砍碎的不只是一个女人的人生,也把自己送上了死刑台,死刑偿了罪,却偿不清受害者后半生的残疾与无助。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