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王法吗?湖北鄂州,73岁男子因一桩20年前的施工合同纠纷,陷入一场横跨民事与刑事的双重泥潭,2005年他被警方以诈骗刑拘,警方收取20万办案费、从公司划走125万工程款,取保后案子一悬20年无结论,2012年他民诉胜诉判返105万余,执行却因无财产中止。2026年7月3日,鄂城区法院来电称案由上级督办,但这笔迟到的正义,还在路上。

(案例来源:南方周末,人物为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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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拨回2000年,福建福州籍原镇政府职工林成恩,已在湖北武汉周边搞建筑多年,2001年8月,他借用顺强公司资质,从安装公司接下鄂州明堂市场一期水、电、消防工程,作为交换将人工辅材分包给顺强,安装公司与顺强签了暂定150万的分包合同。工程2002年1月完工开业,安装公司付给顺强141万人材费,核算林成恩应得773万余,但因付款周期长,大半尾款未结。

2003年2月,安装公司发现顺强公司的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全是伪造的,林成恩得知后想着顺强已拿141万便没深究,双方暂且相安无事。

可到了2005年年初,尾款支付前夕生变,2月5日,顺强公司报案称林成恩诈骗、私刻印章,民警周廉介入,定性共同诈骗,当天林成恩不在场,安装公司、顺强签了份协议书:安装公司先付顺强50万,顺强即向公安撤案,林的名字由人代签,警察周廉在场。

本以为掏钱能息事,没想到四个月后的2005年6月18日,林成恩突被鄂州警方刑拘,通知书填的涉嫌私刻公司印章罪( 刑法无此罪名,实为伪造公司印章)。林称有顺强委托刻章手续,但7月5日刑拘期间,顺强与安装公司又签协议,划走林未结工程款125万,约定七月以前向公安局撤诉。7月11日,林妻胡美玉交28万支票给周廉:20万办案费、6.5万取保金、1.5万赃款。当日林成恩被取保,罪名变成诈骗,7月12日释放。

按刑诉法,取保最长十二个月,可2006年7月11日期满后,公安既没移诉也没撤案,书面结论始终不给,案子就这么悬了20年。林成恩跑信访无果,转而走民诉。2009年9月他告顺强公司,2012年2月21日法院一审判顺强扣除部分后返还其工程款105.39万元。2012年9月4日安装公司出情况说明:2005年7月11日付给胡美玉20万工程款,“林和鄂州公安局均称该款交公安作办案费”,条子上盖了安装公司和鄂州经侦支队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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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2012年9月、2013年11月,鄂州市财政专户陆续退了20万办案费、8万取保金及“赃款”。可法院判的那105.39万工程款,执行局以暂无财产裁定中止,2023年林换律师申请恢复执行,查到顺强运营正常却仍推诿。

2026年4月二十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启动,林寄信中央第十巡视组,7月3日他接到鄂城区法院执行局电话:这起举报14年的执行案,正由上级法院督办。截至7月14日,媒体联系法院和执行法官未果,20年的悬案与欠账,仍在等待一个落槌。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刑事立案的随意性与长期不结严重侵蚀司法公信。

本案中公安机关收取所谓办案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且对林成恩采取刑拘、取保后,在法定一年期满后既不起诉、不判决也不撤案,导致案件处于悬搁状态长达20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必须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这种留案不留人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与程序权利的隐形羁押与无限期挂起,违背了罪刑法定与程序终结原则,相关办案人员若查实存在违规收费与怠于结案,应承担相应的纪法责任。

第二,民事胜诉权益的长期落空折射执行监督的短板。

林成恩2012年拿到生效判决,却因暂无财产中止执行十余年,而代理人2023年核查发现被执行主体运营正常,这涉及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中止执行条件的严格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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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执行人确有财产而法院未查控到位,或存在隐匿财产、违规中止情形,则属于执行不力。此次上级法院督办是纠正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的必要干预。

胜诉判决不是白条,当民事执行遭遇地方阻力或历史积案掣肘时,巡视监督与上级督办是打通正义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法治补强机制,但更需常态化执行审计与财产查控倒查来根除顽疾。

第三,经济纠纷的刑事化插手必须严守管辖与界限。

顺强公司伪造资质在先,却以诈骗、私刻印章报案插手工程款结算,警方初期介入并签署付款撤案协议,模糊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最高法多次强调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公安越权介入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对不以违法犯罪论处或显著轻微的,应及时撤案。

本案中若林成恩借用资质、刻章行为有委托手续且属民事挂靠结算争议,则刑事立案本身存疑。20年悬案的背后,是对权力是否被滥用、纠纷是否被错判的一次沉痛拷问,唯有查清当年20万办案费去向与立案依据,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完整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