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十年还能分走40万?这老婆当得也太“值钱”了!湖北黄梅,一男子务工意外工亡,哥哥瞒着分居十余年的妻子签协议拿走116万赔偿款,妻子一纸诉状索还91.6万,哥哥喊冤称自己养了弟弟一辈子,凭啥给这个“路人妻”?一审法院结合扶养义务与生活紧密程度,酌定妻子分40%、哥哥分60%,判决返还36.64万,妻子不服上诉,认为自己至少该分50%,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2009年,陈强和王丽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组成了一个再婚家庭,王丽带有一个婚前儿子叫陈乙,婚后两人没再生育自己的孩子。
表面上这是个完整的家,实际上暗流涌动,从结婚没几年开始,陈强和王丽就因为性格、生活琐事闹得不愉快,慢慢地分道扬镳,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分居生活。
这十几年里,陈强在外独自务工漂泊,王丽带着继子陈乙在另一边过日子,两人互不往来,也没什么联系,经济上各自独立,谁也没管过谁,完全像两条平行线。
虽然没去办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还挂着,但夫妻间的扶养扶助义务,在这漫长的岁月里基本归零了。倒是陈强的哥哥陈丙,作为兄长,在这期间没少拉弟弟一把,生活上有照料,经济上有帮扶,兄弟俩感情相对更紧密些。
转眼到了2025年9月,一场突如其来的工地事故打破了死寂,53岁的陈强在务工岗位上因工伤亡,噩耗传来,远在别处的王丽还没来得及反应,身在附近的哥哥陈丙已经动了手。
陈丙心里有个疙瘩:这个弟媳跑了十来年,没尽过一天妻子本分,现在人没了,赔偿金不能全便宜了她,于是,他没选择通知王丽,而是通过中间人辗转联系上陈乙。
电话那头,年轻的陈乙表态很干脆:经济困难,没精力也没钱处理继父的后事和赔偿谈判,全权委托舅舅陈丙去弄,你们别打扰我妈王丽。
在陈丙的安排下,律师见证了这一过程,陈乙代母亲王丽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和一份《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白纸黑字写明放弃对陈强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的一切权利。
签完字,陈乙真就没跟王丽透半句风,还特意叮嘱陈丙别去打扰王丽的生活,拿着这份代签的文书,陈丙底气足了,他以死者近亲属的名义,和用人单位坐到了谈判桌上,最终敲定了一笔116万元的工亡赔偿款。
这116万里头,打包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名目,钱到账后,陈丙没分给任何人,全攥在自己手里。
他先是从里头掏钱操办了陈强的丧葬事宜,又支付给律师9.28万,前后算下来,庭审里王丽自认这些花销加一起有20万元。
钱领了,事办了,陈丙觉得这事儿就算结了,反正继子都代签放弃了,弟媳王丽也没露面,这116万就该归尽义务的自己。
可他低估了法律对身份关系的认定,王丽虽然分居十年、没露过面,但没离婚就是法律上的配偶,是继承第一顺位的近亲属。
等她后来听说丈夫死了、哥哥独吞了百万赔偿,立马火了,一纸诉状把陈丙告到法院,开口就要返还91.6万元,意思是我哪怕分居,也有大半份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这116万不是陈强的遗产,是工亡赔偿金,带有对死者近亲属整体抚慰的人身专属性,得在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之间分。
本案里的适格近亲属,就是配偶王丽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哥哥陈丙,继子陈乙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全部分配权,法院尊重他自己真实意思的处分。
其次,陈丙有程序瑕疵,其明知王丽是死者的合法妻子,继子电话里说能代表、说放弃,但陈丙没有打电话问王丽本人,没核实、没通知,光拿个继子代签的放弃声明就把全款领了,在确定权利人归属上确实有漏洞。
而且钱到手后,没跟潜在权利人王丽商量一句,自行决定全部使用、全部占有,多出来的那份(本该王丽有的)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该退得退。
最后,焦点落到退多少上。
经核算,总赔偿116万,减去合理的丧葬、律师等开支20万,剩下96万是可分配的工亡补助性质款项,这时候不能搞一刀切平分,得看谁跟死者贴得近、谁尽了义务。
王丽分居十余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紧密度弱;陈丙长期扶养照料、处理后事、跑赔偿谈判,付出多、紧密度强。
综合民法典里继承编关于扶养义务履行的导向(虽赔偿金非遗产,但分配参照亲密与义务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比例为王丽40%,陈丙60%。
算下来96万的40%是38.4万,但王丽起诉时诉求为91.6万,对应金额应为36.64万,故一审判决陈丙向王丽返还36.64万元,驳回王丽其他诉求。
王丽不服上诉,要求改判返还91.6万,她坚持认为身份权优先,分居不影响全额分配;陈丙则抗辩自己养弟弟一辈子、办完后事、继子都放弃了,妻子该少分甚至不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陈强生前没解除婚姻,但十年分居互不扶养是实打实的事实;继子放弃的是自己那份,代签的母亲放弃声明因非本人意思无效,但不能因此抹掉王丽的身份;陈丙尽主要义务也是铁证。
在扣除费用后的96万里,参照生活紧密程度、义务履行情况定40%对60%,比例酌定并无不当,既不搞身份绝对优先,也不搞义务单边独占。
最终,二审驳回王丽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闹了快一年的家事纠纷,以哥哥留60%、分居妻子拿36.64万画上句号。钱判了,心里的疙瘩却没解:漫长分居没离婚的“名义夫妻”,遇上尽孝尽义的“实干兄长”,工亡赔偿金这把尺,到底该先量名分,还是先量人情与义务?
第一,工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其分配核心在于死者近亲属的“生活紧密程度”与“扶养义务履行情况”,而非单纯依身份关系平均分割。
法律上,陈强死亡时赔偿金才产生,不属于生前财产,不能照搬法定继承的第一第二顺序硬套,但它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与整体抚慰性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范围内分。
本案中王丽虽为合法配偶,却十余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紧密度极低;陈丙虽为第二顺位兄长,却在实际生活中尽主要扶养、照料、善后之责,紧密度极高。
法院参照《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应少分或不分”的立法精神,在赔偿金分配上酌定40%与60%,是对“实质公平”的落地,而非对配偶身份的剥夺。
第二,未经本人明示授权的代签放弃声明无效,但实际权利人自愿放弃的部分可剔除出其应得份额。
陈乙作为继子,代母亲王丽签《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因非王丽本人真实意思、亦无合法授权,对王丽不生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其约束王丽的效力,这也是判决哥哥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王丽份额的重要依据。
但陈乙当庭明确放弃自己作为近亲属潜在份额的权利,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尊重,故分配主体锁定在王丽与陈丙两者之间,不再拉入继子参分。
第三,领取全部赔偿款后未与共有人协商、自行占有使用全部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共有人对应份额。
陈丙明知王丽系死者配偶这一潜在权利人,却在仅听继子一面之词、未核实王丽本意的情况下领走116万,且自行开支、自行留存,未留王丽那份。
即便其支出20万合理费用可先扣除,但剩余96万里属于王丽的40%份额(计36.64万)被无法律依据占有的部分,符合不当得利要件。
二审维持一审返还数额,既保护了分居配偶基于身份仍享有的抚慰金权益,也肯定了长期扶养者多分的合理性,避免“名分压倒实干”或“实干吃掉名分”的两个极端,在工亡赔偿的灰色地带里,给出了兼顾法条与情理的裁量样本。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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