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闹有错,但错不致死!”内蒙古巴彦淖尔,36岁男子正在与失足女交易,16岁高一体育生凌晨在踹门“扰嫖”,遭男子持杀羊刀捅刺右胸身亡,男子涉故意伤害罪被批捕,该案已移交市检察院审查。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央广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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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峰是乌拉特前旗第一中学的高一学生,2026年5月23日本是他人生中高光时刻,这个刚在3月注册为国家田径运动员的16岁少年,在旗第51届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上,和队友合力拿下了两项接力冠军。

傍晚时分,他把网上讨论运动会成绩的截图发给了母亲史女士,母亲回复:儿子加油,你是最棒的,在属于你的热爱里闪闪发光。

谁也没想到,这竟成了母子间最后的对话,当晚,张瑞峰和4名体训队队友相约吃烧烤庆祝夺冠,席间无人饮酒,饭后有人提议去探店,张瑞峰便和一名队友共骑一辆电动车随行。

队伍在路上不断扩充,最终达到10人,其中6人是该校体训队学生,其余则是临时加入的同伴,这群半大孩子骑着电动车在夜里游荡,带着青春期特有的躁动与好奇,一路说说笑笑。

次日凌晨1时许,这支车队拐进了一条仅容一辆轿车通行的偏僻巷道,这里地处乌拉特前旗某居民区后方,巷口坐落着一栋名为鸿顺旅馆的平房。

周边居民长期反映此处存在涉黄问题,当地不少学生私下把上门滋扰这种行为叫作扰嫖,纯粹觉得新奇好玩,踹门、按喇叭、吹口哨,闹一通就跑。

据多名受访者证实,该旅馆前任老板孟某曾因容留、介绍卖淫罪在2024年8月被警方打掉,这两年换了人经营,但风言风语从未停过,甚至内有中年妇女招揽百八十元的交易。

当车队行至巷内那处涉黄嫌疑的平房前时,几名少年实施了踹门、按电动车喇叭、吹口哨等滋扰行为,深更半夜的巨响在窄巷里回荡,惊动了住在巷口鸿顺旅馆的36岁男子张某。

被吵醒的张某携一把刃长十余厘米的杀羊刀冲出,双方在巷内发生了短暂的言语冲突,少年们见势不妙,纷纷骑车上路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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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峰坐在其中一辆电动车的后座,车队先沿道路右侧行驶,随即因慌乱逆向骑行,就在他们经过巷口、即将脱离张某视线时,张某从侧方逼近,手持杀羊刀猛地向张瑞峰右胸外侧捅刺一刀。

刀刃刺入体内约7厘米,右侧胸部留下约4cm的裂口,直接贯穿肺部,剧痛之下,张瑞峰没能喊出声,车队在逆向行驶百余米后失控,他重重倒在马路对面的血泊里。

目击者事后回忆,路面多处散落血迹,那辆涉事电动车的车身也溅满了大量血渍,行凶后张某并未当场施救或逃跑,而是留在现场,少年们惊慌失措地拨打了110和120。

凌晨2时38分,张瑞峰被紧急送医,随即直接转入ICU抢救,病历单显示:创伤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胸壁开放性损伤、开放性肺破裂。

救护车上,他对赶来的母亲微弱地说了最后两句:妈妈,我好疼,想喝水。为争取生机,清晨时分他被转诊至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但终究回天乏术。

上午8时许,医院宣告张瑞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系锐性外力作用于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大出血,上午8时30分,嫌疑人张某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警方勘查发现,那把杀羊刀单刃锋利,刺创深度与尸体检验完全吻合,6月5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批准逮捕,7月初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案发后,家属查阅案卷发现,目前暂未见到巷道内及巷口行凶过程的监控录像,仅能看到孩子倒地后的片段,史女士承认儿子深夜滋扰有错,但认为错不致死,已向检方提出应将罪名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追诉,并就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言论报案。同时她申请将鸿顺旅馆涉黄线索与本案并案处理,截至目前尚无进展。

有传言称张某欲借精神病脱罪,但司法机关未启动精神鉴定前,其刑事责任能力仍待法定确认,属地接警人员表示不清楚涉黄情况,旗公安局刑警称案已交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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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1.行为定性决定刑期生死。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分野,在于行为人对受害者生命终结的主观态度。

若张某仅因被滋扰而临时起意伤害,捅刺后未继续追砍且无明确杀人言语,侦查初期定故意伤害有逻辑支撑;但若客观证据表明,他持十余厘米刃长的杀羊刀精准捅刺右胸肺部要害,一击即走且不施救,这种对致命风险的放任乃至追求,完全可能被检方在审查阶段认定为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杀人。

毕竟胸部是人体命脉聚集区,成年人持利刃深刺7厘米,不可能预见不到致死后果,罪名调整在法律上具备充分空间。

2.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剥夺生命的合法理由。

张瑞峰等人深夜踹门、按喇叭、扰嫖确实违反公序良俗,属于引发矛盾的轻微过错方,但这绝不意味着张某可用持刀捅杀来私力救济。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彼时少年们已骑车离开、未实施入室或殴打行为,张某追出侧方捅刺属于典型的事后报复性攻击,连防卫过当都够不上。

无论被害者之前多不懂事,一条16岁的命换一脚门的玩闹,在法律天平上永远是罪刑失衡的暴行,过错大小只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绝不动摇定罪底色。

3.精神病史需经法定程序鉴定才具效力。

张某自称有精神病本子仅是单方言辞,无司法鉴定背书不能在法庭上直接豁免刑责。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全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可从轻但须负刑责。

在案卷未显示鉴定启动前,司法机关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处理符合诉讼逻辑。这也提醒公众,拿精神病说事若无白纸黑字的鉴定结论,不过是舆论场的烟雾弹,最终还得看法庭采信的医学证据说话。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