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案情简介
Z某(男方)与G某(女方)婚后共同创办一家公司,工商登记载明:Z某出资90万元,持股90%;G某出资10万元,持股10%。2016年二人离婚,但未对案涉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G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共计100%的股权,由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Z某抗辩主张,工商登记已经明确各自的出资额与股权份额,应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登记在其名下的90%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登记为夫妻二人持股,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高度混同,双方长期从公司支取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并未严格按股权比例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进行分红等。双方对其他共同财产亦未作任何形式的归属约定,不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综上,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能当然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案涉股权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双方对分割比例无特殊事由,法院判决Z某、G某各享有公司50%的股权。
三、启迪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主要服务于公司治理与对外交易安全,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出资约定和商事外观,并不当然等同于夫妻内部对该财产的归属约定。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登记比例如何,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当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实际经营、家庭贡献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