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丑外扬竟成了家暴!?上海浦东,男子与丈夫感情不和常年分居,因夫妻矛盾,多次在小学儿子的班级群、业主群发极端贬损言论曝光隐私,导致孩子在校抬不起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裁定禁止其父网络骚扰!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人物为化名)
小林是上海浦东某小学的学生,父母近年来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他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老林的见面机会越来越少,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探望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
原本这是成年人之间需要理性解决的家务事,但老林的处理方式,彻底把孩子推到了风口浪尖,从2025年11月开始,老林多次在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里爆发。
他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极强的语言,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父子关系,把夫妻感情不和、子女探望纠纷等极其私密的家庭矛盾,毫无保留地抛在了这些具有公共属性的网络空间里。
班级群里有老师、有同学家长,业主群里有朝夕相处的邻居,这些信息瞬间传播开来,对于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来说,这无异于一场灾难。
同学们私下议论,老师投来异样目光,邻居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全是关于他家的一地鸡毛,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彻底抬不起头,小小年纪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正常的学习生活被严重打乱。
而这些群里的言论,就像一道道烙印刻在了他的社交圈里,让他无处可逃,无奈之下,小林在相关监护人的帮助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及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他们。
面对儿子的指控,老林却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辩称发帖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而且如果禁止他接触孩子,会实质剥夺他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申请。
但事实摆在眼前,那些刺眼的文字、那些在公共群组里反复传播的隐私,并不是一句维权就能抹去伤害的。
老林忽视了最关键的一点:孩子不是父母博弈的筹码,班级群也不是宣泄私愤的战场,随着舆论发酵,小林的心理状态越来越差,这场因父亲嘴瘾”情绪失控引发的闹剧,最终走向了法庭。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早已超出了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他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日常高度关联的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中。
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对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法院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同时法院指出,老林与妻子的矛盾系偶发冲突,无证据证明其有持续肢体暴力危险,且他依法享有探望、监护权,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既给孩子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也保留了父子亲情的底线,但明确划下了不许网络施暴的红线。
首先,精神侵害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网络曝光隐私绝非维权正当手段。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传统观念里家暴多是拳脚相加的肢体暴力,但法律早已将精神暴力纳入规制范畴。
老林通过班级群、业主群等公共网络空间反复发布极端言论、暴露家庭隐私,对孩子进行单向压制和心理施压,这种持续性的精神折磨丝毫不亚于身体伤害。
法院将其认定为精神侵害型家暴,打破了不打不算家暴的认知误区,明确只要造成实质性精神损害,就要受法律制裁。
其次,未成年人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父母不得借监护权之名行伤害之实。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4条更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及不得泄露未成年人隐私。老林以维权、行使监护权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监护权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班级群、家长群是孩子的社会评价场所,在此曝光家丑直接导致孩子社会评价降低、产生羞耻与恐惧,严重侵犯其人格权益。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网络骚扰,正是以司法强制力阻断父母将成人恩怨转嫁孩子的恶果。
最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体现了利益衡平与底线思维,禁止暴力但不切断亲情。
法院在认定家暴的同时,并未全盘否定老林的探望与监护身份,因无证据证明其有肢体暴力危险,故驳回禁止接触申请,保留其履行父职的法律空间。
这一处理既用禁令叫停了精神暴力,防止孩子继续受害,又避免了因过度保护导致父子关系彻底断裂。它警示所有家长:维权须在法律轨道内理性进行,拿孩子当报复工具,不仅换不来争端解决,反而会把自己变成法律上的施暴者,最终失去的远比得到的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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