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2024年至2026年期间,嫌疑人张某为其朋友陈某的孩子介绍了相关工作并从中获取相关介绍费,后由于事情没有办成且所收钱款未及时退回给陈某,导致陈某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以张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罪羁押至看守所,但张某并不认罪。
承办过程
家属在收到张某刑事拘留通知后,为尽快厘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咨询了多位律师,最终决定委托擅长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介入,担任张某一审辩护人。
赵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经过多次会见后认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张某与陈某之间没有签任何书面东西,张某也没有答应一定办成;在张某收取款项后也确实围绕着给报案人子女安排工作事项与办事人或者中间人进行了多次对接和联络,因此他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双方彼此熟悉,报案人清楚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址、父母住处及家庭成员情况,不存在虚构身份、隐瞒住址、冒用姓名、制造无法追索欠款等行为;张某在报案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办理工作事宜后,已经向报案人退还部分金额。该退款行为发生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张某在得知报案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案件情况,而非逃避侦查、隐匿行踪。
后辩护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递交了无罪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与承办人保持积极沟通,时刻关注案件进展,尽全力争取对被告人张某取保候审的结果。
裁判结果
经过不懈努力,本案在张某始终不认罪的情况下,成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办理了取保候审,当事人张某如愿回家团聚。
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典型的请托型诈骗罪,即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办理入学、落户、就业、项目审批、政策优待等事项,在收取费用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办成,极易被直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经常承办诈骗罪的本案律师坦言,总结出以下审查重点:一是客观上看当事人是否有过实际对接、沟通、推进所请托事项的行为,二是主观上看当事人是否有在收到财物后拉黑请托人微信、无正当理由拒接请托人电话、用虚假理由进行推脱等行为,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请托型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报案人作为成年人,对于托人安排工作是否能够最终成功,应当具有基本判断能力。行为人承诺帮忙对接、协调并不等于承诺结果必然实现。办事未果、渠道变化、或者双方矛盾导致委托叫停,这些均属于请托办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不能直接上升为刑事诈骗,该事项完全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不宜动用刑事手段处理。
本案正是抓住了以上关键点开展工作,才得以收获最终取保候审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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