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吴洁: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5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阳光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吴洁作为阳光集团时任董事长,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阳光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吴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阳光集团应切实履行披露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及时披露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阳光集团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本决定书逐项落实的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