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通报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案例

2025年6月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以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创新建立了招标投标领域行纪、行刑、行审、涉市场监管衔接机制,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886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92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35起。

2026年第8期3起案例通报如下:

一、刘某喜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喜和闫某平(另案处理)为中标枣庄市山亭区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人联系4家公司进行投标。刘某喜联系该项目代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华(另案处理),商议对接投标事宜,并许诺多给付张某华招标代理费;刘某喜等人采取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支付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安排4家公司进行投标。该项目最终由山东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022.08万元。2017年12月26日,刘某喜、闫某平给付张某华18.5万元。案发后,刘某喜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5万元。刘某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事实。

裁判结果: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喜、闫某平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喜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王某涛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涛在2014年承揽某市公安局铁路分局铁路监控及后期维护项目(中标价格800余万元)、2015年承揽某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某基地(中标价格1100余万元)、2016年承揽某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某基地训练器材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中标价格800余万元)、2017年承揽某公安局智能交通项目(中标价格2000余万元)中操控多家投标单位竞标。每一起招投标活动中均采用相同的“围标+陪标”手段操控投标,具体方式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同时通过自行收购关联公司或委托设备供应商寻找其他公司的方式,人为制造多家公司参与竞标的假象,所有陪标公司的保证金均由王某涛实际控制的公司统一缴纳,开标前其与各陪标公司相互串通确定报价方案,以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合理优势中标,中标后由王某涛实际控制的公司负责项目施工或供货,并获取政府拨付的大部分工程款项。

裁判结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涛在多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委托设备供应商寻找陪标公司以凑足投标单位数量,所有陪标费用均由王某涛控制的公司提供,且在智能交通项目中提前参与立项预算并操纵变更招标方式,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正常的投标规则,损害了公平的招投标竞争秩序;王某涛作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操纵多家公司串通报价、围标陪标,损害了招标人所代表的国家实际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乐等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莱芜某型钢有限公司下发了某除尘项目投资计划,被告人王某南负责该项目的备件计划提报工作。王某南向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乐泄露了该项目的投资计划,被告人程某涛安排下属人员配合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对招标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并将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该项目的技术要求修改后发给王某南,上报后作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顺利获取该项目,被告人何某乐、钱某、徐某、王某南、高某文、程某涛等人进行串通后,使用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高于项目标底价格进行陪标,由被告人王某南、高某文、程某涛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配合。2020年9月28日下午,该项目开标,被告单位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393.6万元中标。同时,在莱芜某型钢有限公司另一个除尘项目中,何某乐等人以同样手法中标,中标额169万元。被告人王某南、程某涛、高某文在上述两个项目招标前后接受被告人何某乐宴请或所送礼品。

裁判结果: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十万元;何某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钱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王某南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高某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程某涛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来源:大众新闻

编辑:靳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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