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买方先付部分货款,待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后再付尾款的交易方式十分常见。然而,部分买方在收货后,以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卖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拒绝支付尾款,由此引发纠纷。那么,这样的抗辩理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汉中市甲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与汉台区乙经营部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约定由乙经营部按照附件销售清单所要求的数量规格及质量要求配送货物,乙经营部收到货款后需给甲公司提供增值税(3%)普通发票。合同签订后,乙经营部依照销售清单向甲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该清单载明了甲公司采购的商品名称、单位、单价、采购数量等,总计价款168740元。清单底部还注明:不含送检服务、订货后不接受退货;签订购销合同后支付定金20%,配送前支付合同货款70%,整个工程安装完毕结算剩余10%(账期1个月内清算完)。甲公司在该清单上加盖公司印章。工程完成后,甲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150573元,尚欠18167元。乙经营部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销合同(含销售清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乙经营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甲公司应当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该供销合同系公司临时聘请的技术员私自盖章签订,合同中膨胀螺丝、胶水等货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此外,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存在拒绝退货等问题,因此不同意支付尾款。本案中,对原告乙经营部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的辩解意见被告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合本案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又有销售清单详细载明了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款,在供货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已支付大部分货款的情况下抗辩对合同内容不清楚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对原告未向其开具足额发票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为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原告已经交付货物、完成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对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甲公司提出原告乙经营部应向其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的抗辩意见,亦与合同约定的3%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将工程安装完成后剩余部分货物退回原告,原告认为其已在销售清单中明确“订货后不接受退货”,故对原告不接受退货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经营部支付货款18167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诚信履约是各方应尽的义务,合同一经双方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核心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异议,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切莫“埋头收货不走心、货齐付款提异议”。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核心义务,开具发票是出卖人的附随义务。买方不得以发票问题(如未及时开具、税率不符等)为由直接拒绝支付货款。如出具发票确有问题,买方可通过反诉、另案诉讼或向税务部门反映等方式救济。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退货”的,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不能因自己经营失误导致货物积压就要求卖方退货,将经营风险转移到卖方。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在合同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切莫以“不知晓”“不公平”等明显缺乏依据的理由挑战白纸黑字的契约精神。
供稿:王艺萍
编辑:王艺萍
校对:王佳瑶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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