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圈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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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2026)沪74民终519号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上海一名七旬老太吴某因购买的集合信托计划出险近十年未全额兑付,起诉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披露完整信托文件、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超77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信托尚未清算、损失未最终确定,且华宝信托已尽勤勉尽责义务,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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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仅兑付57.78%,项目延期近十年

2016年11月,吴某与华宝信托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出资150万元认购 150 万份优先信托单位。该信托优先级总规模3.255亿元,原定存续期30个月,资金用于受让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旗下企业持有的天津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收益权,由沣沅弘集团承担回购义务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签约时,吴某完成风险适应性测评,结果为稳健型投资者,其手写确认 “知晓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不匹配,但自愿购买并承担全部风险”。信托合同明确约定:期限届满财产未全部变现的,自动延期至全部变现之日,并充分揭示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担保措施风险等多项投资风险。

2018年11月,华宝信托在贷后管理中发现交易对手违规质押底层三六零股票,构成重大违约,随即发函追责并通过谈判追加新纪元期货股权质押、暴风集团股票连带担保等增信措施。

因交易对手未落实违约补救方案,2019年1月,华宝信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8.34亿元回购款及1.67亿元违约金,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股票、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多项资产。同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全部债权。

由于信托到期时底层资产尚未处置完毕,华宝信托于2019年4月宣布信托延期至全部财产变现之日。此后项目通过司法拍卖、以物抵债、协商变现等方式陆续回款,截至2026年3月,优先级资金累计兑付比例达57.78%,吴某150 万元本金仍有约64.14万元未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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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索赔本息并索要完整文件

因认为华宝信托在信息披露、资产处置中存在多项失职,吴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包括:提供完整信托计划文件与和解协议全文、保全资产处置原始凭证;赔偿本金损失64.1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2.92万元;赔偿违约金30 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吴某主张,华宝信托未主动告知官网信息披露渠道,隐瞒交易对手实控人涉非吸犯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风险;和解协议未披露完整文本,且未经受益人大会单方延长信托期限;违规解封20余项冻结资产且未追加保全,导致部分资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处置;股票处置数据前后矛盾,股权处置拖延导致价值缩水,属于明显怠于履职。

华宝信托抗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通过官网发布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分配公告,履行了全部披露义务;交易对手涉刑、被吊销均发生在2021年之后,而公司 2019 年已完成诉讼保全,该事项未影响债权回收,不属于强制披露事项。信托延期符合合同 “财产未变现自动延期” 的约定,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解封部分资产系因保全总额远超诉讼标的,符合司法程序规定;底层资产处置由法院主导,公司已积极推动执行,不存在怠于履职。且案涉信托仍在存续期,尚有多项资产未处置,投资人最终损失尚未确定,现阶段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华宝信托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吴某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证合同》等四份核心备查文件供查阅、抄录、复制(商业秘密部分脱敏);驳回吴某其余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5元,由吴某负担1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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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买者风险自负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围绕信息披露不实、履职失职、损失已明确三大维度主张改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围绕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作出终审认定。

关于知情权边界,法院明确,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知情权,以能够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为限,同时不得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信托基础文件已完整提供,和解协议核心条款已在季度报告、受益人大会议案中充分披露,且吴某本人投票同意该方案,无证据证明华宝信托隐瞒实质内容;吴某二审新增的 “查询复制执行单据凭证” 诉求超出一审范围,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从两方面驳回诉求:一是损失尚未最终确定。案涉信托经2025年受益人大会表决,99.58%份额不同意提前终止,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且持续回款,同时仍有多项资产尚未处置,后续仍有回款空间。信托最终盈亏需以终止清算结果为准,存续期间的未兑付本金不直接等同于已发生的确定损失。二是难以认定受托人存在管理失职。信息披露层面,华宝信托已按合同履行披露义务,交易对手负面事件发生在诉讼保全之后,与损失无因果关系,数据差异已作出合理解释。投后管理层面,华宝信托发现违约后第一时间追加担保、起诉保全,后续持续推动司法处置、确认优先受偿权,多年间持续回款,无明显失职情节;信托延期符合合同自动延期条款,资产处置进度受司法规则和市场环境约束,不能仅以回款比例低、周期长倒推受托人存在过错。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某负担。该案清晰划定了营业信托纠纷的裁判逻辑:受托人勤勉尽责以 “过程合规” 为核心判断标准,而非以投资结果论成败;投资人主张赔偿需同时满足 “受托人过错、确定损失、因果关系” 三要件,自行承担信托产品的固有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