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仪器信息网
2026年6月以来,随着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全国各省市密集跟进发布本地实施方案。截至7月下旬,已有北京、天津、重庆、浙江、黑龙江、安徽、青海、西藏、山东青岛、福建泉州、湖北孝昌等十余个省、市及区县发布了专项整治通知,一场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正在全面铺开。
一、国家政策背景:三年行动的收官攻坚
此次专项整治并非孤立行动,而是国务院层面为期三年规划的收官之作。
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该方案部署了从2024年到2026年连续三年的整治工作,要求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2024年和2025年的专项整治已顺利完成并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6月8日,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财库〔2026〕9号文,启动第三轮即收官之年的专项整治工作。通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 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 代理机构乱收费——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4. 供应商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通知要求中央以及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三部门分工协作:财政部负责制定工作指引、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公安机关对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通知发布后,各省市迅速响应。
二、各地政策解读:统一部署下的因地制宜
纵观各地已发布的通知和方案,呈现出 “统一框架、各有侧重” 的鲜明特征。
一是政策框架高度统一。 所有地区的通知均以财库〔2026〕9号文为直接依据,以国办发〔2024〕33号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层背景。“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和整治重点内容在全国范围内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了专项整治的全国一盘棋。
二是时间节点大体同步。 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均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了分阶段推进的时间表,如黑龙江分八个阶段、安徽分七个阶段、重庆明确了从自查到总结报告的六个时间节点、湖北孝昌县明确了7月至11月的五个阶段。
三是检查力度各有特色。 浙江省明确提出对378家机构进行检查,全省87家集中采购机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且优先抽取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北京成立了由财政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组。天津将专项整治与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同步开展。安徽则按照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标准,实行“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五年一查”“重点检查”五类管理。
四是部门协同普遍强化。 各地均明确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分工协作。财政部门负责总体统筹和重点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公安部门对串通投标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特别强调要“探索数字化监管方式”,利用“数字财政”等应用提高核查效率。北京则建立了市、区两级联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组机制。
五是处罚力度持续加码。 浙江省明确,查实供应商存在反复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普遍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业内分析认为,2026年整治在核查范围、监管手段、处罚力度上全面升级,依托AI智慧筛查、三部门联合执法、跨平台信用惩戒等手段锁定违规行为。
三、对仪器招标采购的影响分析
此次专项整治对仪器行业的招标采购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差别歧视条款被重点清理,仪器企业公平竞争空间扩大
专项整治将“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列为首要整治内容,重点查处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行为。这意味着,此前部分仪器采购中存在的“指定品牌”“倾向本地企业”“设置不合理资质门槛”等做法将受到严厉打击。对于广大中小仪器企业和外地仪器供应商而言,市场准入门槛有望降低,公平竞争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二)虚假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将面临严查
专项整治明确将“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列为重点打击对象。通知特别强调,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处罚。仪器行业涉及大量检测报告、计量认证、ISO认证等资质文件,此次专项整治将极大压缩虚假材料生存空间,倒逼仪器企业规范资质管理、诚信投标。
专项整治将“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等恶意串通行为列为重点整治内容。对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仪器招标采购中常见的“围标”“陪标”等行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行业竞争秩序有望得到显著改善。
(四)异常低价问题监管趋严,理性竞争成为导向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财政部已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明确将耗材使用量大的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纳入重点管理范畴。通知明确将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审查报价平均值50%等四种情形列为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情形。此次“四类”专项整治与异常低价监管形成政策合力,将引导仪器行业从“价格战”转向理性竞价、良性竞争的轨道。
(五)数智化监管手段升级,合规门槛提高
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监管力量有效集成”。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管方式。AI智慧筛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引入,将使政府采购监管从“人查”走向“技查”,仪器企业的投标行为将面临更加精准、高效的监管。企业合规经营的紧迫性显著提升。
(六)处罚力度大幅提升,违法成本显著增加
从政策趋势来看,政府采购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正在持续加大。浙江省已明确对反复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业内分析显示,相关法律修订草案已将供应商罚款基数从“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提高到“采购最高限价或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金额提升整整10倍。在此背景下,仪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律风险意识必须全面提升。
总体来看,此次专项整治是国务院三年行动方案的收官之战,覆盖范围之广、检查力度之大、处罚措施之严均创下新高。对于仪器行业而言,这既是挑战——违法违规的空间被大幅压缩;更是机遇——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真正建立起来,诚信经营、技术过硬的优质仪器企业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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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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