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阿霞,38岁,天河区一家外企的财务主管。三年前经闺蜜推荐在保险经纪平台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投保时线上健康告知问了“是否患有妇科疾病”,阿霞想起五年前体检确实查过HPV阳性,但医生说“大部分会自愈,定期复查就好”,后续复查也确实转阴了,她觉得这不算是“疾病”,便勾了“否”。2025年4月,阿霞在年度体检中TCT异常,进一步检查确诊为宫颈鳞状细胞癌IB1期。
阿霞提交理赔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她五年内的体检记录——发现了那次HPV阳性记录。拒赔通知写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检出HPV阳性,与本次确诊宫颈癌存在直接关联性,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解除合同、不予赔付,退还保费11,000元。”阿霞着急了——HPV阳性是五年前的事,而且早就转阴了。她一个人在广州打拼,父母在老家,没人商量。同事建议她找专业律师,阿霞搜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天河区环球都会广场就有分所,趁着午休找了过去。
泽良律师分析案情后,归纳了三个突破方向:第一,投保时健康告知问的是“是否患有妇科疾病”——“HPV阳性”是一种病毒感染状态,不等于“妇科疾病”,不属于被询问的范畴。第二,即使认为HPV阳性属于应告知事项,阿霞在投保前的复查已转阴,她基于医生“没事”的告知,主观上没有隐瞒的故意。《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在阿霞的个案中均难成立。第三,HPV阳性到宫颈癌的发展周期通常为5-10年,五年前的一过性感染与当下的宫颈鳞癌之间,保险公司的“直接关联性”判断存在医学上过度简化的问题,因果关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泽良律师提交了阿霞历年的复查报告——投保前最近一次HPV检测已为阴性。“一个已经转阴的HPV感染,医学上根本不需要告知——因为它已经不构成健康风险。保险公司把一个已经消失的感染状态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实质上是在用放大镜式回溯来规避承保风险。”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广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未如实告知”案件中主观过错认定和询问义务边界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如实告知行为;投保前HPV已转阴,不具备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重大性”。判决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全额给付重疾保险金40万元。阿霞拿到判决后感慨很深:“一个人在大城市打拼不容易,好在有跟自己在同一条街上的律师撑腰。”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