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 XXX 于 2026 年 4月,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高沟镇新青行政村赵湾自然村猎捕野生动物。 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对其所猎捕 3只 野生动物物种及价值进行鉴定。结论是 3只 野生动物为黑水鸡,总价值为 900元。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勘查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 决定对 XXX 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 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2、并 处猎获物价值 900元三倍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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