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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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孙士茂死于疏忽大意。

乾隆十三年(1748年)某个时候,孙士茂还活着,心情也很愉悦——他刚在建平县(今安徽宣城郎溪县)抓获人贩子李三,解救被拐妇女陈氏。

除暴安良乃是捕快职责所在,如今嫌犯落网,受害者也逃出生天,他怎能不开心。

可能是过于自信,孙士茂没有要求郎溪县衙派人与他一起护送嫌犯,而是独自一人,押着李三带着陈氏,往州府赶去。

也不怪孙士茂自信。被拐妇女陈氏是案件受害者,李三此前已将其奸污,后又诱拐,孙士茂费了千辛万苦才抓到,陈氏该和自己同仇敌忾。等于说,在孙士茂看来,这次押解不是一个人看两个人,而是两个人看一个人。

正因如此,孙士茂掉以轻心。

清朝法律对人贩子处刑极重,李三被抓获后心里就七上八下。一旦自己交官府定罪,八成不得好死。

怎么办?都不用多想,只有逃跑一条路。

行至半路,李三决定动手。要逃跑,必须先解决孙士茂。

趁着孙士茂无备,李三突然暴走袭击,也不知道打到孙士茂哪个部位,孙当场吃痛蹲倒在地。按说,这时李三可以逃跑了。

但是,李三没有走,他决定杀死这名捕快,一了百了。

按照清代衙役押解人犯的习惯,孙士茂会用刑具束缚李三,李三一时挣脱不开的话,孙士茂缓过来局势就能扭转。

况且还有一旁的陈氏,虽然她是妇女,力量偏弱,但面对拐卖奸污自己的李三,她应该会有无穷怒火,也能帮捕快翻盘。

二对一,躺在地上的懵圈的孙士茂也会认为“优势在我”。

人算不如天算,倒地的孙士茂突然慌了!

他竟然听到嫌犯李三呼唤陈氏过来帮手,陈氏随即从地上捡起一个大石块,朝两人走了过来。

这是要砸谁?!

痛感袭来时,孙士茂知道自己无力回天,将要交代在这里了。

据案卷,陈氏走上前来,一手扼住孙士茂的咽喉,另一只手举石狠砸。

一下、两下、三下,孙士茂很快就没了呼吸。事后验伤,孙全身有多处致命伤,都是被石块砸的。

施害者和受害者合力致死捕快,此等行径闻所未闻。

不管在什么朝代,杀死执法者都是大罪,李三和陈氏只逃了一时,很快就被安徽官府捕获。

安徽巡抚讷敏看到案情也会替殉职的捕快孙士茂叫屈,明明是除暴安良,为什么会被“良民”反杀?

此案该怎么判呢?

讷敏认为,此案主犯还是李三,他被捕快抓获,妄求脱身,临时起意想要杀死公差脱逃,罪不容诛,应该按“杀所捕人律”判李三斩监候。大致对应今天暴力抗法导致执法人员死亡。

但是,怎么处理被拐妇女陈氏成了问题。

陈氏本是受害者,但是,她听从李三要求,上前帮杀捕快孙士茂,显然已犯重罪。

揆诸动机,可能是见孙士茂已经被打倒,陈氏担心自己不帮忙会遭报复;也可能是陈氏已经患上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对奸拐自己的李三有了畸形的感情。

不管是什么动机,讷敏都觉得陈氏只是从犯,尽管动手杀人的是她,但毕竟是听从唆使,不是她主谋杀人。

于是,讷敏以“杀所捕人律”从犯,判陈氏流放。

案件照例上报,刑部又不同意了。

刑部认为,讷敏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李三不该适用“杀所捕人律”,而应该定“谋杀人造意律”,也就是故意杀人

刑部复议很有道理。如果是拒捕,李三在打到孙士茂后,对方已经没有反抗能力,这时大可逃跑,犯得上杀人灭口吗?

从李三唆使陈氏帮手也可看出,不管李三起初的打算是什么,最终他是要取孙士茂的性命。这已经不是是简单的暴力拒捕,而是谋杀。

其实,对李三来说,不管是“杀所捕人律”还是“谋杀人造意律”,他的罪名都是斩监候,对他根本没有影响。

刑部要求讷敏重新适配法条的目的只有一个——让陈氏罪行相当。

按“杀所捕人律”,陈氏是从犯,应当流放,但是如果是按“谋杀人造意律”,陈氏有加功行为,那她的罪名就有说法了。

加功是指听从主谋(造意者),亲身动手实施捆绑、按压、殴打、持刀、挖坑、拖拽、掩埋等行为,直接助力完成杀人、伤人,为凶犯提供关键助力、促成被害人死伤的行为;实施这类行为的人叫“加功之人”。

《大清律例》规定: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也就是说,按照刑部的意见,陈氏按律当绞,而不是流放。

巡抚讷敏最终依刑部意见,以“谋杀人造意律”,改判李三斩监候,陈氏绞监候!

本文资料来源:《刑部驳案汇钞》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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