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光明网7月23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2024年2月4日凌晨,一出租房突发火灾女租客陈某严重烧伤。

经调查,起火源头是2021年8月在某电商平台购入的智能手机。事发当晚陈某卧床边充电边刷短视频,随后入睡,剧烈的火势将其痛醒。

某司法鉴定所确认锂电池存在典型热失控,系本火灾的直接诱因。

某司法鉴定所对陈某伤情鉴定,双手躯干四肢两处6级伤残,面部9级伤残。

陈某将手机销售商王某,房东二房东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18万元。

一审法院核定陈某各类损失1057518.91元。

陈某自身承担40%,销售商王某承担60%赔偿

王某上诉,东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构成违规内容。

1.发生火灾的直接诱因是智能手机锂电池热失控。

这个鉴定是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具有不容质疑的权威性,并且得到二级法院的认可。

手机锂电池热失控,意味着手机本身存在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手机锂电池热控应当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鉴定为锂电池热失控,简言之即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也可以说,虽然销售的这个手机有产品合格证,但它是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从出厂之日就是冒牌货。

手机产品都有保质期,报道没有涉及这个手机保质期多久?

但陈某从购入到发生火灾已经2年6个月,是不是手机锂电池热控期限没超过保质期,或者法院认为手机一直使用,锂电池热控必须一直符合标准,出现热失控的情形就是手机的缺陷。

手机的缺陷,手机的销售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他上诉的理由是手机不是我生产的,我原封不动销售,赔偿也该生产厂家,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追加生产手机厂家为诉讼参与人。

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这是消费者选择的权利。

陈某起诉销售商王某,法院判王某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审判程序。

王某赔偿后觉得冤,可以向生产手机厂家追偿,这是自已的权利,与法院无关。

3.对法院判赔责任比例的思考。

陈某使用该手机2年6个月,锂电池热也没失控着火把她烧伤

导致陈某严重烧伤的主要原因,我与法院判决的责任划分不敢苟同。

本人认为是陈某使用手机不当是这起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不否定锂电池热失控是导致火灾乃至陈某严重烧伤的重要因素。

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陈某一边手机充电一边刷短视频。

同时陈某睡着了,充电一直继续。

已经充满100%了还在充电,这是导致锂电池超热引起自燃的根本所在。

为此,我斗胆提出本未倒置的责任承担比例,一人之见供和网友一起讨论。

陈某自身承担60%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40%赔偿责任。